Re: [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作者: EOMing (敏)   2018-07-18 01:38:16
竹北 Leo
最近應該是入觀準備一試去了
姑且由小弟 里約李奧 代班
※ 引述《susanteresa (清冰)》之銘言:
: 今天讀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第401頁的時候,
: 產生一點疑惑。
小弟的書是民國百年版次 在第388頁
: 題目概要:
: 甲與乙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當事人,但甲乙間為通
: 謀虛偽意思表示,假裝為買賣。
: 兩人約定將甲所有之不動產登記給乙指定不知情的
: 丙。
: 王老師在書上說今天甲的債權人丁可以代位甲訴請
: 塗銷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 對於這個題目,我目前理解到這樣
: 1.甲乙通謀,買賣契約無效
: 2.丙非民法87條但書所謂第三人
: 3.丁是依民法242代位甲
大師書上該段落要表達的重點
應該有以下二點
1.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受益第三人
非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的第三人
2. 第三人之受益 以第三人利益契約有效為前提
: 我卡在為什麼是「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而非請
: 求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 我認為因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必須是物權行為無效、
: 丙非所有權人的情況。
: 如果物權契約的當事人是甲丙,丙又不知情,不是
: 會落到民法86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嗎,條文又說不
: 因之無效,這樣前後不通啊@@
: 加上物權無因性,想了一個下午還是想不通甲丙間
: 物權行為為何也無效?
: 希望版上的大家能幫忙解答哪裡出了問題,謝謝!!
你的思考誤區可能有以下兩個
1. 登記 係民法物權行為之生效要件(或對抗要件)
但非物權行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係採登記生效主義,登記機關就
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發生不動產
物權變動之效果,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核其性質為形成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塗銷所有權登記
才會是援第87條第1項主張該契約無效
該有的訴之聲明
若訴請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反而像是在主張 該契約有效 登記無誤
但丙現應返還 (?)
2. 第三人利益契約 是締約雙方甲乙間的契約行為
依甲乙間該契約
債務人甲有向受益人丙為某特定給付之義務
受益人丙有向債務人甲請求某特定給付之權利
因此 甲丙之間應無物權契約
丙應無處在第86條相對人之立場
總結
有權援第87條第1項主張契約無效之資格者
就契約雙方甲乙兩人
而甲的債權人丁 基于民法第242條之規定
亦有其資格介入主張契約無效
此與 民法第244條 以主張契約有效為前提
訴請撤銷詐害行為 是不同的故事
文權所有 但不負文責
作者: f1671790 (D.A)   2018-07-18 02:00:00
推~~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8 08:36:00
覺得貼心,淚推。
作者: ken211812 (鄧肯)   2018-07-18 15:01:00
推推
作者: susanteresa (清冰)   2018-07-19 16:04:00
感謝回答~淚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