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作者: susanteresa (清冰)   2018-07-16 17:39:09
今天讀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第401頁的時候,
產生一點疑惑。
題目概要:
甲與乙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當事人,但甲乙間為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假裝為買賣。
兩人約定將甲所有之不動產登記給乙指定不知情的
丙。
王老師在書上說今天甲的債權人丁可以代位甲訴請
塗銷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對於這個題目,我目前理解到這樣
1.甲乙通謀,買賣契約無效
2.丙非民法87條但書所謂第三人
3.丁是依民法242代位甲
我卡在為什麼是「訴請塗銷所有權登記」,而非請
求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我認為因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必須是物權行為無效、
丙非所有權人的情況。
如果物權契約的當事人是甲丙,丙又不知情,不是
會落到民法86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嗎,條文又說不
因之無效,這樣前後不通啊@@
加上物權無因性,想了一個下午還是想不通甲丙間
物權行為為何也無效?
希望版上的大家能幫忙解答哪裡出了問題,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7-16 17:47:00
物權行為需要讓與合意,讓與合意就是意思表示為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7-16 22:19:00
因為87條的意思表示無效,是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無效Google共同瑕疵說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6 22:21:00
因為所有權並沒有有效移轉至丙,所以是請求塗銷,讓形式上跟實質上的權利狀態一致。在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情況,你把受益人丙當成乙就可以了。如果塗銷乙的部分你可以接受,那丙的邏輯是一樣的。
作者: lesleystory (>口<)   2018-07-16 22:31:00
https://goo.gl/MvjMoj債權人代位權https://goo.gl/ADTSrr民法244詐害債權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物權無效,丙非民法87第一項善意第三人,故丙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甲當可依不當得利或基於其所有權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但今天甲的行為侵害到丁的債權,丁可代位甲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以上如有錯誤還請高手不吝指正
作者: tellwill (憨人)   2018-07-18 21:26:00
我認為是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