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高考法制民法第二題

作者: sdzheng (zheng)   2018-07-08 23:28:40
民法第二題考107年第三次民事庭決議,題述為按日給付的違約金因非定期債權,故應適
用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
但按日給付的違約金性質很像利息,為什麼不能用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決議的論述只有
說因為不是定期債權,不適用第126條。
煩請各位賜教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7-08 23:49:00
你可以自己寫丙說啊 考試有規定一定要同意實務見解?
作者: TokyoOly2020 (TokyoOlympicsHot2020)   2018-07-08 23:58:00
會這樣問的大概有兩種1.沒看到決議,拿到補習班擬答後大驚,回家很悶上網問假裝自己很有想法,其實是找安慰2.強到早早寫完,想多說併陳可惜應該99%都是第一種
作者: EOMing (敏)   2018-07-09 00:51:00
違約金跟利息差很多.. 利息是借貸金錢的價金 跟租金是租賃契約的價金 搭配繼續性契約的特質 定期給付反觀違約金是主契約外另一獨立契約之擔保額或預定額不一定會有發生給付的情況 更何況一個定期給付 一個一般是一次性給付"按日給付" 並非定期給付之意思 而是給付價額是按違約日數計算時效 撇除各編條文有之的特別規定 總則編有的就第125條15y第126條5y 第127條2y 這三條規定第127條有8款就概括在那 心中否定排除適用就好 寫出來添足決議當然寫如何不適用第126條 以回歸第125條來適用事理至明 時效部分 不太可能會有第二說出現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07-09 01:23:00
違約金就是損害賠償,對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法律無特別規定,故回歸第125條一般規定,為15年(我寫的但還是掰了一個另有認為(誰?)15年太長,應比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為2-10年,但實務較合理,採實務說可是就算你用5年去解,他結論還是不會變(乙對違約金之時效抗辯仍無理由)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8-07-09 04:16:00
題目根本照抄決議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7-09 13:54:00
很像利息又不是等於利息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8-07-09 14:31:00
寫錯了 需要寫超過法定利率無請求權嗎?
作者: emma18 (你好)   2018-07-09 15:04:00
有寫到決議可是時效寫成5年....希望老師沒注意....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8-07-09 17:45:00
這個決議可以去看最高法院的網頁,裡面有提到兩個高院的法律座談會。106年第1號提案的結論跟本決議不同想看不同見解的論述方法,可以去找這兩個座談會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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