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犯需要審查阻卻違法事由嗎?

作者: youpo (po)   2018-06-13 20:56:55
請問,如果正犯有故意不法行為,那麼依據限制從屬原則,共犯是只有構成要件層次該當
,接著審共犯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與罪責?
還是正犯的違反性也被共犯依附了,所以共犯直接也有違法性了,然後只要審有無罪責就
好呢?
換個方式問,到底共犯依附正犯的故意不法行為,所得到的是什麼?
作者: allena840214 (八八)   2018-06-13 21:17:00
有點難想像共犯在什麼狀況下需要討論到違法性的問題耶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倫)   2018-06-13 21:26:00
直接討論共犯有無罪責就行了個人理解是,假設有一題目:甲教唆乙殺死丙,丙後來殺死丙,甲乙均為成年的正常人。就乙而言就是271條1項沒問題,甲依據目前的[限制從屬性],乙"故意""殺人"(故意不法主行為,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原則上就能套在甲身上了,只是甲只有教唆這個行為而已,因此只能論217條1項,29條之罪。但假如依修法前的[嚴格從屬性],需要是乙"必須是"成年正常人,甲才能成立上面的罪名。會有處罰漏洞,造成教唆者都去教唆未成年人殺人
作者: youpo (po)   2018-06-13 22:22:00
例如甲遞出自己的木棍幫助乙正當防衛丙,結果乙防衛逾越必要性或是過當把丙打成重傷。這樣乙重傷罪一定是故意不法,那麼要怎麼審甲的部分?是重傷的幫助犯嗎?還是說甲沒有幫助重傷的雙重幫助故意,所以不成立重傷罪幫助犯?但是甲還是有幫助傷害的雙重幫助故意,難道不用評價嗎?但是讓甲成立傷害幫助犯,感覺又怪怪的。我看李允呈的解題書有審共犯的違反性,所以這題應該是沒有問題了。感謝大家。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8-06-14 09:58:00
上面的問題我記得學說跟實務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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