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總 公務員定義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5-31 12:34:04
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身分犯的命名
公務員身分在刑法上,有兩個面向的功能,一個是當被告(如被控貪汙罪),一個是當被保護的對象(如被妨礙公務)。當被告的時候,是身分犯的問題。身分犯跟按摩一樣,依照人民法感情跟消費經驗,有分「純」的跟「不純」的。如何區分,我們要回到犯罪階層的檢驗判斷。
關於一個犯罪的成立,我們用最簡單的話來敘述就是:「違法且有責」,而違法指的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推定具有違法性)且「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確定沒有反證推翻)。特定身分的存在與否,會影響到哪個步驟的檢驗,我們就給它相對應的名稱。例如,特定身分不具備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話,這個身分就叫做構成身分(也稱不法身分);特定身分雖不影響構成要件,但影響罪責高低,這個身分就叫做罪責身分(也稱加減身分)。
二、分類的後遺症
我們在學習法律的時候,時常會有個學習的誤區,以身分犯為例,老師都是這樣舉例的,什麼叫做純正身分犯呢?例如通姦罪,不具備配偶身分,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通姦罪。這個例子我們沒有理解上的問題,但卻造成了我們學習不純正身分犯的後遺症。什麼叫做不純正身分犯呢?老師接著舉例:「像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就算你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會構成普通殺人罪,因為這個身分的有無,只是影響到你罪責的高低,有身分,罪責高,刑度高,沒身分,罪責低,刑度低,所以我們也叫它加減身分。」
於是學生在筆記上寫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不純正身分犯」,但這種「將特定罪名與特定分類做為一連結」的方式,是學者研究一輪之後歸納的結果,本身在概念上具有封閉性(罪名有限、分類有限、多對一函數),也就是除非分類標準被改變,否則不會錯。所以這樣記憶,是可以的。但這並不適用於所有概念,例如「社工師【是】公務員嗎」?
三、社工師【是】公務員嗎?
如果可以大膽的說社工師【是】公務員的話,那我還可以說,社工師也【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從事業務之人/出於正當防衛之人/無自救力之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無限舉例)。
答案會這麼多,理由只有一個,這個問題問錯了。因為雖然公務員這個概念具有封閉性,但職業身分(例如社工師)並不具有封閉性(罪名有限,職業無窮;就算職業名稱有限,內涵依然無窮),所以沒辦法像是前開身分犯的分類一樣,把所有的犯罪類型(刑法上的犯罪是有限的)先區分是否為身分犯,再將身分犯分為純正/不純正,讓「每個罪名」都有一個自己的歸宿。
所以公務員身分的存在與否,一定是要「回歸個案」去判斷的,也就是,在具體個案中,這個被告/被害人就你所要討論的犯罪,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所以社工師是否為公務員這個問題,答案是「看情況」,看什麼情況?
四、公務員有三種:身分/授權/委託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目前刑法將公務員分這三類(具有封閉性),只要符合任一種情況,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但社工師百百種(不具有封閉性),有些服務公職、有服務民間、有服務公職但沒行使公權力、有服務民間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否符合,符合哪一種,還是要回歸具體個案中,利用第十條二項的概念逐一去判斷。既然要在個案中,試具體所為而定,那麼在進入個案判斷之前,討論「社工師【是不是】公務員」,就是一個不必要的概念。如果一定要下個結論,就是「可以是,看情況」。
補充:單就原PO的問題,實務上有不少判決是社工師在執行法定職務的時候被妨礙或侮辱的情況而成罪。所以,在實踐上,已經有社工師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了,如【104,易,235】並供參考。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依刑法第十條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在這個定義下
: 醫生跟老師會因該條將公務員認為是行使公權力
: 所以兼行政才算刑法上公務員
: 那我想問的是
: 社工師?
: 社工師有公職社工師跟民間醫院或社福團體的社工師兩種
: 其所執行職務是依社工師法
: 第 12 條
: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
: 處置。
: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
: 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 第 19 條
: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
: 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
: 要之法律協助。
: 那社工師可否構成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身分OR授權)
: 還是像醫生老師那樣
: 兼任行政的公職社工師才算?
作者: vikk33 (陳V)   2018-05-31 13:30:00
感謝解惑 原來有判例
作者: applexdot (蘋果點點(有毒蘑菇勿食))   2018-05-31 13:54:00
那不是判例 是台北地院判決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5-31 14:49:00
受益良多
作者: playboy7878 (晴耕雨讀)   2018-05-31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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