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共同代理與表見代理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5-23 16:39:37
試著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正:
一、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能夠擴大人民生活的活動範圍,意味著也擴大了風險的範圍。因此,合理分配
「本人/代理人/交易相對人」的風險,是代理這個章節的核心問題。我國民法目前的主
流價值是「動態交易安全」優先於「靜態財產保護」,這樣的法律設計,其實和一般老百
姓的法律直覺其實很容易相違背(不然我們不會讀書讀得這麼痛苦),間接地也妨礙了一
般人民在進入到法院之前「依法生活」的可行性。因此,在處理代理問題的時候,第一步
先想到交易相對人的保護之後,就要想一下這樣的用法結果對本人是否「尚稱公平」。循
這樣的思路,我們先簡單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法律效果是效力未定,未經本人的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交易
相對人的利益,是由無權代理人去守護(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個結論符合人民法感情,
尚稱公平。
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讓交易之相對人可以選擇是否讓「本應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生合法代理的效果(對交易相對人負責),讓本人承擔「表見代理人」卑鄙的惡行。這
時候,本人所承受的不利益顯然是要高於無權代理的情況,而這個責任承擔的基礎,就在
於本人的「可歸責性」。
表見代理的要件,是本人「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
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總則文字很抽象,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說就是:
妹子(本人)跟肥宅(表見代理人)公然牽手搞曖昧(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
人)或是肥宅臉書脫魯把狀態改成和妹子穩定交往中,妹子按讚卻沒有澄清(知他人表示
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這種情況,如果事後才說我們沒有交往(否認代理權之
存在),最受傷的,其實不是臉書共同好友(交易相對人),而是肥宅(表見代理人)!
因此,在解表見代理的時候,你要去想,表見代理人是不是一直活在有代理權的謊言裡,
是不是好傻好天真,是,那就會成立表見代理!
二、判決/判例的閱讀
簡單理解了表見代理制度之後,我們來看你提到的這個判決84台上2345:「代理人有數人
者,其代理行為既應共同為之,則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自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我們只看這個文字,能不能看出肥宅的心情?不能!
我們還缺了什麼?故事。
84台上2345號判決,故事中的妹子是「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設有共同管理人三
人,肥宅則是其一。完全可以想到故事後續的發展,肥宅自己去跟別人說他可以代表妹子
處分該祭祀公業的不動產,最後當然是被網路公審鬧上法院。
在這個故事中,你會覺得肥宅是活在妹子吹出來的粉紅色泡泡裡面,最後被鄉民公幹很可
憐嗎?不會(所以結論就可以直接下了,不成立表見代理)。像是祭祀公業這種組織,本
就是以代理人多人為常態,且案件中,並未看出該委員會有何表見行為,讓外人誤認肥宅
自己有獨立的代理權可言。
所以法院在這個判決中的意思其實非常的白話,就是依照原判決所提供的事實資訊,我們
只看到了一個「應該要共同行使,卻單獨行使」的無權代理行為,完全看不出來有表見代
理的相關事實資訊,原審竟然覺得要讓委員會負表見代理的責任,實在沒道理。
在這個判決中,法院還引了更早之前的一個判例28年上字第1532號,大意相同,在這個古
早判例中,妹子是合夥事業,肥宅則是其中一個合夥人。
這兩個判決/判例,都是一樣的道理:
1、共同代理人,代理權應該要共同行使,你們自己都應該要知道。
2、除非本人有表見行為,不然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單獨行使代理權,就是無權代理。
3、有沒有表見行為,要看事實證據,本席還沒看到。
三、小結
因為台灣的判例制度不是很健康,所以很多判例判決都容易被去脈絡化,以至於特定文字
難以理解,或者是使用不倫。單就原PO的問題,其實看一下原判決就知道那句話其實根本
就沒什麼法學上的特別意思。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 引述《wunhanlee (籃下奪命指揮官)》之銘言:
: 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個判決說共同代理的時候沒有呢?
: 麻煩各位學長姐解惑了
:
作者: bluechess (好啦)   2018-05-23 17:53:00
將民總中較艱澀複雜的觀念以平淡的創意為喻,思考的斷點與判例的沿用適當,反覆咀嚼前後文使人淺顯易懂,化繁雜為平實,實為一絕妙好文也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8-05-23 18:18:00
推 竹北學長
作者: Linjen (暫時空白)   2018-05-23 18:29:00
舉例清楚易懂 推!
作者: PeiyiKuo (^_^)   2018-05-23 20:43:00
推~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8-05-23 21:08:00
大推
作者: sogai (Jacie)   2018-05-23 22:58:00
推!瞬間就懂了肥宅跟妹子
作者: khs96093 (Kenny Lee)   2018-05-23 23:12:00
淺顯易懂推
作者: lovelebron24 (2016 Hail LBJ)   2018-05-23 23:56:00
作者: henry1326   2018-05-24 00:27:00
謝謝!!
作者: pk258258 (寧靜)   2018-05-24 01:10:00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5-24 07:43:00
好文推,國考版需要多一點這種文
作者: voo0263 (voo0263)   2018-05-24 11:17:00
大推 原po有沒有開班授課啊 好想要有這種老師
作者: dogibagi (流年...)   2018-05-24 12:37:00
好文求收藏,瞬間懂了,感謝!
作者: zcx123   2018-05-24 12:46:00
作者: alast (bbb)   2018-05-24 13:22:00
不推不行
作者: wunhanlee (籃下奪命指揮官)   2018-05-24 14:27:00
謝謝,淺顯易懂
作者: Swerhin (滾滾滾過來)   2018-05-25 23:11:00
好淺顯XD
作者: Ding891 (北國企鵝)   2018-05-26 15:15:00
推~~
作者: myfred77 (小威)   2018-05-28 14:30:00
超棒的啊!肥宅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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