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8-05-22 00:12:57
想請教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我腦筋轉不太過來
若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妻的婚後債務為例
假如先生婚前有100萬存款
婚後有200萬薪資所得
妻子婚前沒有任何財產
婚後有100萬薪資所得
婚後投資失敗有100萬債務
兩人在婚姻存續中
先生心疼太太
先生先用自己婚前的100萬存款
幫妻子清償婚後的100萬債務
後來妻子外遇
雙方協議離婚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剩餘財產要如何計算?
我的想法是
先生婚後財產200萬-太太婚後財產(薪資100萬-100萬債務)
再除以二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100萬的剩餘財產
至於先生用婚前財產100萬清償妻子婚後債務100萬,則是另外處理(民法1023二項)
不知道這樣對嗎?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8-05-22 01:34:00
為什麼要用婚前財產扣,不是從婚後扣@@?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5-22 07:25:00
1023第二項的適用前提是婚姻關係持續中,你這已經離婚了,不能適用1023II我會認為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妻婚後債務的行為等同贈與贈與有單純贈與說跟剩餘財產預付說兩種見解如果不解為贈與,那可能要類推適用1030-2因為1030-2都是在說明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情況都是單純只發生在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流動而已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22 12:37:00
1030-2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數學問題為什麼夫200萬-妻(100+100)萬在除以二 答案會是一百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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