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有前科可以報考警察嗎?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8-05-13 10:21:23
※ 引述《show8026 (Lolli Yang)》之銘言:
: 看考試院只有提到內亂.外患罪
: 除了這兩個之外的像竊盜.酒駕之類的
: 可以報考四等行政警察或消防警察嗎?
: 謝謝各位學長姐!
關於原原po的問題,原文推文下方很多大大都已給出正確解答了。
而在這次一般警察特考應考須知第九頁的「任用規定」部分,其實就有提到「有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撤銷其任用」了。
從這條規定再延伸出去,可以找到更多相關任用限制,包括曾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的治安顧慮人口,也不能任用為警察人員。
這些眾多的前科限制,應考人當然有義務自己去了解,但考選部若能直接在應考須知裡節
錄出來,也能讓試務機關及部分考生免去白忙一場,畢竟警察任用的前科限制確實比一般
公務人員更多。
比較有趣也值得討論的地方,就是警察任用的這些前科限制,是基於什麼理由?
我們直覺都認為執法人員本身若前科累累,當然不適任這份工作。
那問題來了,公務人員裡具司法警察人員身分的,其實不只警察人員,而這些人也都有機
會去辦刑案,去執法。
那所有的司法警察人員在「任用法規」上,都像警察人員有這麼多的前科限制嗎?若沒有
,是什麼原因?應該比照警察辦理嗎?
作者: lxa699 (LXA)   2018-05-13 10:30:00
認真推 但我覺得原本問這問題的應該是來亂的...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8-05-13 10:39:00
原本問這問題的大大肯定是沒有看完應考須知,或看了而沒有進一步去了解相關的限制內容。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8-05-13 10:49:00
就曾經有完成受訓並做了幾個月的警察事後查核被撤銷為何科技昌明的今天不能讓考試機關直接判定有無符合任用資格,而是浪費了幾年的光陰去考試加上受訓
作者: LBJispussy (雷霸龍轉隊王)   2018-05-13 11:53:00
考試本來就要自己簡章了 受訓出來被查到被撤銷沒跟你收受訓費用就偷笑了 還怪人家喔
作者: perseus (ancer)   2018-05-13 11:57:00
認真推,應考試服公職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如果要限制本就應該合目的手段的比例性,也應該符合明確,如此不清楚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13 11:58:00
受訓期間被發現資格不符合退訓怎麼會不是行政機關的缺失?
作者: perseus (ancer)   2018-05-13 12:00:00
的規定方式,應該是考選部沒有明確列出禁止規定的問題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13 12:00:00
考上警察時(不論警專警大特考)都有公文要你的管區去身家調查你的資格
作者: perseus (ancer)   2018-05-13 12:01:00
我國的考用分離制度造成為了多養一個考試院,一堆考用權責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13 12:01:00
也就是行政機關有個審查的制度在沒有確實審查還要怪人民?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13 12:03:00
如果行政機關沒責任那當年考上警專那個大陸人就不會現在還在當警察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13 14:35:00
依任用條例第六條,擬任警察官前才能身家調查
作者: justice67 (11.9到日本東北,函館)   2018-05-13 15:58:00
警察的任用規定比一般公務員嚴格一些
作者: pchmbb78 (jet pig)   2018-05-13 19:34:00
刑事案件是道德的底線 這種貨色志願役簽下去就好了 當什麼警察
作者: ppthong (hong)   2018-05-13 19:45:00
因為有佩槍??
作者: amily2323 (小敏)   2018-05-13 21:29:00
請問自願役怎麼了
作者: chao0201 (心緣￾ ￾N￾ )   2018-05-13 22:04:00
自己要走錯路還怪國家哦,怎麼不怪自己幹嘛要幹那種事
作者: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5-14 07:36:00
警察人員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其實有但書:『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意謂緩刑且為撤銷應該不在此限?上開條文但書應意謂著其罪行法之非難性低,所以尚可任用的意思?有不同想法者歡迎討論賜教,謝謝上面有段打錯『應為緩刑且未撤銷』
作者: cartner (不問世事)   2018-05-14 08:22:00
好像有人覺得身家調查很容易似的,考選部要真的報名階段就查了,大概又會有人說侵害人權了。
作者: jdtrue (u can't see me)   2018-05-14 09:31:00
任用條例是說不得任用,解釋成非治安顧慮人口就應任用也太寬了,緩刑在警察機關理應是查得到的,適不適任在用人時機關勢必有審酌空間,不然取得公務員資格後就必須要有明文規定了。
作者: kinedka (kd雄)   2018-05-14 12:43:00
嘴他什麼貨色的 基本上也不是什麼好貨色
作者: ali810622 (Ali)   2018-05-15 17:04:00
喔是喔 當我們其他人清白都是白癡就對了 要貼良民證給你看嗎
作者: gaussjordan (Carl Gauss)   2018-05-16 19:11:00
就算是爛貨色 隨便也贏前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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