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w8026 (Lolli Yang)》之銘言:
: 看考試院只有提到內亂.外患罪
: 除了這兩個之外的像竊盜.酒駕之類的
: 可以報考四等行政警察或消防警察嗎?
: 謝謝各位學長姐!
關於原原po的問題,原文推文下方很多大大都已給出正確解答了。
而在這次一般警察特考應考須知第九頁的「任用規定」部分,其實就有提到「有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撤銷其任用」了。
從這條規定再延伸出去,可以找到更多相關任用限制,包括曾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的治安顧慮人口,也不能任用為警察人員。
這些眾多的前科限制,應考人當然有義務自己去了解,但考選部若能直接在應考須知裡節
錄出來,也能讓試務機關及部分考生免去白忙一場,畢竟警察任用的前科限制確實比一般
公務人員更多。
比較有趣也值得討論的地方,就是警察任用的這些前科限制,是基於什麼理由?
我們直覺都認為執法人員本身若前科累累,當然不適任這份工作。
那問題來了,公務人員裡具司法警察人員身分的,其實不只警察人員,而這些人也都有機
會去辦刑案,去執法。
那所有的司法警察人員在「任用法規」上,都像警察人員有這麼多的前科限制嗎?若沒有
,是什麼原因?應該比照警察辦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