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認有特
定情形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
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
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某甲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沒入」其繳納之
保證金。請問「沒入」之法律性質為何?
想請教各位的是第一小題
我看過坊間解法,幾乎都是從行政處分的要件著手,但這裡的「沒入」算行政罰嗎?
如果是的話能不能先提行政罰的性質跟行政罰法第一條,接著再論述行政處分的要件?
希望各位幫忙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