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nocps (拍劭)》之銘言:
: 目前理解的是
: 繼續:不合法自白-合法自白
: 放射:不合法自白-合法之非供述證據
: 毒樹最廣(不合法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不合法非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都包含)
: 所以上述兩效力可以涵蓋在毒樹裡(或是說都屬毒樹的內涵之一)
: 繼續=自白為毒樹衍生證據亦為自白之情形
: 毒樹在此處理方式基本是看稀釋法則如何來決定(違反何種自白法則先不談)
: 而繼續是加重告知義務
: 放射=自白為毒樹衍生證據為非供述證據的情形
: 兩者處理方式相同。
: 想請問
: 1.目前理解是否正確?
: 2.德派如何處理原始是不合法非供述證據,進而衍生是合法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的情形呢?
小弟一點淺見,有錯請大大指出,以防觀念偏差而不自知
放射效力(毒樹果實):
美國稱毒樹果實處理的是「果」有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這個「果」,是指衍生的「新證據」,目的是要杜絕不法取供、維護人性尊嚴,就算是客
觀真實的證據,也要排除。亦是德派學者所稱的放射效力。
簡而言之:只要你有做,我就能打得你不要不要的將證據拿出來嗎?
處理方式:美國-絕對排除~一定不能作為證據
我國-相對排除~看情況(略)
繼續效力:
第一次違法取得被告自白,對被告所造成的影響(求心理陰影面積)是不是繼續影響被告到
第二次合法訊問的重複供述?
重複供述本身就是「毒樹」,跟毒樹果實要處理的「果」層面不太一樣。
簡而言之:被告被恐嚇後一直很害怕,是不是只敢說檢警想聽的內容?
處理方式:第一次違法與第二次合法有因果關係,應排除。
無因果或因果關係被遮斷則有證能力。學說上則主張應再為加重告知義務。
關於第二點小弟涉略不深,有待其他大大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