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同學
所謂的犯罪事實同一的「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
這一說到底要怎麼操作???!
下面是基本事實同一說的定義
「以自然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爲判斷標準。且若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然犯罪的時日、
處所、方法、被害客體、犯罪型態、行為人數、被害法益、追訴程序、罪名略有出入,也
不影響事實同一性」
我看完後還是不太能完全理解,到底什麼是 「自然基本社會事實」?
以下是我試著操作「基本事實同一說」,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大家幫我看看。
情況一.偷竊變搶奪
檢察官起訴甲偷竊乙的卡娜赫拉玩偶,法院後來認為是搶奪,是否為犯罪事實同一?
若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不管是偷竊還是搶奪,基本事實都是「甲拿了乙的卡娜赫拉玩偶
這個行為」
至於是偷竊還是搶奪,只是犯罪方法不同及院檢法律評價不同而已,所以仍是同一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