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考銓非自願降"職等"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8-03-20 12:34:29
這我好久以前問的,當時討論都沒確定的答案,不過最近做阿摩題目時,這個被行政法出
題了,
大家參考一下:
18.公務員甲不服其遭服務機關調任至較低職等之職務,其可依循下列何者途徑救濟??
(A)申訴及再申訴
(B) 復審及再復審?
(C)訴願及行政訴訟
(D) 復審及行政訴訟
106 年 -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行政法#66405
正解:D
最節錄佳解(帳號 Celeaeste) 所po:
最高行104年8月第2次聯席會議(一)?
法律問題:甲原係乙機關(下稱乙)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認甲有不
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警正二階督察員(
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甲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再
提行政訴訟,是否合法?
決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
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
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
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
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
重點:"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救濟。"
※ 引述《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之銘言:
: 讀到考銓的保障章節時,有個疑問,
: 想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 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在"非自願"
: 下,長官可將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 一"職等"。但如果本人不願意,可不可
: 以救濟,如何救濟呢?
: 按照楊易老師的課本,因為會影響日
: 後陞遷、訓練權益,所以可以提復審
: ,行政訴訟。
: 請問是否正確?謝謝。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3-20 12:58:00
主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申訴、再申訴(保訓會107函釋改採行政法院見解)
作者: oitecard (Ben )   2018-03-20 1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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