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96年政大行政法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03-12 02:20:39
請問一下這兩個條文中的勒令停工及強制拆除分別是啥意思
建築法第58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
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
,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建築法第86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
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高點朱律師解
第一個勒令停業為即時強制
第二個為告誡
(這個比較有疑問,但又找不到其他解答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因為這不是前有行政法義務違反
我覺得應該 是管制性不利處分
應該是屬於即時強制吧?
第一個強制拆除為即時強制
第二個為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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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8-03-12 15:35:00
我的理解是 八十六條的效果是違反擅自建造者 直接處以罰鍰 並命其勒令停工補辦手續(預為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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