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務員法之利衝問題請益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2-20 19:30:53
各位前輩板友 初五新年快樂!
小弟練習公務員法考古題遇到一個問題
101地特三等廉政:
題目如下:
甲鄉鄉民代表會議決甲鄉下水道工程之預算執行事項,要求甲鄉公所應先選擇本鄉之工程

鄉民代表乙之夫丙經營設址於甲鄉之工程公司。乙並參與該次鄉民代表會之決議。
請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郭爺爺的講義、網路上公職王的詳解參考以及甘興霸的解題書
這三者卻有不同的結尾
前面一樣都是先引用利衝法2、3、10、11
但最後郭爺爺跟公職王的解答,卻是直接用15、16條要罰乙
甘興霸則是強調11條的"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
(白話版)說因為民意的工作攸關國計民生很大
如果讓它因為利衝沒迴避而無效,影響人民甚重
所以該決議之效力"並非當然無效",要視個別情形判斷
想請問各位前輩板友
該題何解?
謝謝大家不吝指教
作者: sssn1 (洛克)   2018-02-23 00:10:00
公職王該科解答應該就是郭寫的 如果字句都一樣的話就沒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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