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tchenalex 2018-01-11 18:25:00
誤會可大啦!錯誤發生的位置與錯誤的效果是不同的概念,最明顯的例子是容許TB錯誤,錯誤發生在R階層,但通說認為效果是影響S。我這裡的意思是,行為人誤解某個法條TB的法律意義而自認不成立犯罪,因此這個錯誤是發生在TB階層,但因為是法律面錯誤,所以效果是影響S,也就是欠缺不法意識。如果後面書整個看過,應該會更為清楚,希望有幫忙到您。因此,從對哪個階層要件發生錯誤而言,禁止錯誤可能是誤認TB階層要件的法律錯誤,也可能是誤認R階層要件的法律錯誤。從錯誤所引發的法律效果來說,禁止錯誤是影響S的錯誤。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18-01-11 18:39:00
錯誤理論非常複雜,有關禁止錯誤,林山田老師書上就有簡單區分為兩種,直接的禁止錯誤以及間接的禁止錯誤。直接的禁止錯誤當中可舉例,如行為人不知道有禁止規範存在,我想這應該是易律師在例題當中所要處理的問題。另外還有間接的禁止錯誤,可以舉例,如行為人誤認存在容許規範。前面的問題,錯誤的對象是發生在構成要件階層,而後面的情形,錯誤則是發生在違法性階層。今律師的說明,應該是指問題會是在罪責階層處理,所以兩位老師的用語有些不同,一位是從錯誤對象的階層來說明;另外一位是從問題應該在哪一個階層處理來說明。另外我想易律師的說明並不是說應該要從「法律效果」來分類,而是如果從「法律效果」來作分類的話,都會是在罪責階層處理。他主要是說明金律師的說法。(抱歉,剛才打錯金律師的姓)不能寫構成要件錯誤,因為易律師的構成要件階層錯誤是為了方便說明而使用。所謂的構成要件錯誤是指像打擊錯誤、客體錯誤之類的錯誤類型,在學說的分類上是不可以混著使用的。您若是有問題的話,還是找一本教科書來確認比較保險。最後,我上述的說明當中完全沒有提到禁止錯誤等於構成要件錯誤,如果您讀書時都是類似如此解讀的話,您可能要多找人討論討論會比較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