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行政處分的補正

作者: riverchou   2017-12-18 02:16:02
各位版友好
這次想問的是94年的檢事官題目
大意是人民A向機關甲申請要架設廣告看板,甲在發給許可後發現應該要先經過機關乙的同
意,所以發函給A說要撤銷,問撤銷是否合法
甲未經乙的同意即發給許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5款的應參與機關事後參與而
得補正
而看到解題書裡面有一句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則行政處分是得撤銷的
,對於法定期間有點搞不清楚
第114條第2項說第5款情形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那麼意思是說除了甲要通知乙參與
以外,A也要自己提起訴願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法定期間應該是怎麼算的?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7-12-18 08:43:00
發撤銷函次日30日起算 至訴願程序終結(訴願決定)皆得補正有錯請指教....更正用語:發撤銷函次日起算30日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2-18 10:47:00
處分1得撤銷,A訴願法定期間30日。但1被2撤銷掉,就沒了
作者: riverchou   2017-12-18 22:15:00
還是不太懂為什麼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2-19 03:16:00
A不需要自己提訴願。所以如果A一直沒提訴願的話,甲就一直可以補正這是我單純操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的結果,有錯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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