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身特民總題目中的一段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所有權之物權契約,其法律效果又如何?
在讀的書中寫道:
查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所有權之物權契約,乃會使該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之處分契約、處分
行為,自屬效力未定。若經有權利人之承認,該處分行為溯及生效;若有權利人不予承認
,則確定不生效力
無權處分的處分專指處分行為而言,並不包括負擔行為,有疑惑的是書中是把「他人動產
所有權之物權契約」當成是物,所以是處分行為?我以為是一買賣契約,所以是債權行為
,應該自始有效,書中黃色字的部分一直不懂他意思,還是我搞錯了呢?
希望可以解答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