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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請益] 高考三等 行政法申論題
作者:
ms0234569
(AthenaCon)
2017-11-17 16:54:20
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課予義務訴
訟?
答案為甲予以不屬於法律上關係人,故無行政訴訟權力。
我的問題:
是不是因為甲國人娶外籍人士為妻子(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屬於法律上關係,所以甲
不適訴訟關係人,而無行政訴訟權力?
若甲娶的是本國人,則有法律上之關係,得以提起行政訴訟?
麻煩大大解答,謝謝><
作者:
xeriob021409
(寧靜海)
2017-11-18 08:23:00
我好像記得中國配偶就可以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7 17:44:00
情感上丶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不適用你搞錯重點了
作者:
zx821027
(楷文杜蘭特)
2017-11-17 17:50:00
最高行103年8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裡面講的很清楚了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1-17 18:24:00
提起救濟者,不是處分相對人,就要判斷是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103.08決議在這情形採否定看法跟本國人結婚,不會有此例申請依親的問題。在其他情形,夫妻是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通常會認為有,如下 二(四)
https://tinyurl.com/y75nfrxq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å©)
2017-11-17 20:26:00
重點是你法律上利益有沒有受損害,不關你配偶是哪國人。但單就此題而論,目前實務上會議決議是採否定說我個人是支持肯定說啦,我覺得婚姻關係的保護不應該只是事實上利益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7-11-17 21:18:00
你的答案是錯的,因為我寫的跟你一樣,只拿7分
作者:
KurakiMaki
(Maki)
2017-11-18 00:09:00
不屬於法律關係人是因為沒在台灣登記嗎?如果有在台灣登記結婚是否就能申請依親呢?
作者: j3748365
2017-11-20 09:30:00
大陸地區人士都可以申請國賠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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