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總 過失犯-超越承擔的過失

作者: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11-08 17:01:36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過失犯中的『超越承擔的過失』
應該置於哪個階段中討論?
我唸李允呈的刑總
他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段討論
他是這樣寫的:
『行為人這種單純膽敢承擔超越其能力與條件的特定工作的行為,即屬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而具行為不法,故可成立超越承擔的過失』
可是在罪責階段他又寫到:
『...這種超越個人能力,而為特定行為的情況,即可能構成超越承擔的過失,不能主張
欠缺主觀的注意違反性而不具罪責...』
我看高點旭台大的刑法則是寫:
『通常,超越承擔的過失都會在過失犯的罪責層次檢驗....若行為人的行為超出其主觀預
見可能性,則屬於超越承擔的過失』
究竟哪個說法比較合理?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7-11-08 19:30:00
兩個說的不是一樣嗎?
作者: gd831225 (NCHU-BK)   2017-11-08 19:56:00
就是在罪責討論
作者: lackture ( 笑談間 )   2017-11-08 23:25:00
這考點?
作者: 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2017-11-10 22:23:00
易律曰:一般過失犯在構成要件討論,超越承擔is special要在罪責
作者: AppleMan (蘋果仁)   2017-11-12 02:53:00
林鈺雄老師的書好像有在過失作為犯之罪責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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