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務員是不是容易被霸凌?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05 15:52:21
※ 引述《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之銘言:
: 長官是不是咬定你好不容易考上,而不敢辭職
: 私人企業,不爽就就離職,再找就有,反正順便告ㄧ下,賺點和解金
: 遭當面罵髒話 公務員控藝文推廣處霸凌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iu2oPQbU_s
: 看守所管理員控遭被要求下跪
: https://youtu.be/GzmJypsdlA0
公家機關向來被視為鐵飯碗,台北市居然有公務員聲稱,
因不配合長官整肅下屬,被弄到兩大過面臨免職,任職於
藝文推廣處的曾姓主任,今天(11月2日)在議員的陪同下
公開長官辱罵他的錄音檔,除了大聲罵人,還夾雜他x的等
不雅字眼,曾先生不堪受辱,被醫師診斷該休息,卻被長
官以曠職處理,讓他無法接受。
陳情人曾先生:「第一個無能第二個是他媽的。」
講起被北市藝文推廣處副處長痛罵的經過,陳情人曾先生
表情痛苦,決定公開錄音檔,還原過程。
聲音來源:北市藝文推廣處吳副處長:「他媽的我不生氣,
你每天給我這樣做事情我不生氣,你懂不懂你書讀到哪裡去
,我的媽呀你還法學博士。」
又是他X的、又是無能,今天(2日)1月才從經濟部調到北市
藝文推廣處,擔任主任的曾先生控訴,屢次遭到吳姓副處長
刁難、辱罵,進而引發精神上的痛苦。就醫診斷,需休假2週
~1個月,但卻遭以缺勤曠職為由記2大過,即將被免職。
陳情人曾先生母親:「我的孩子很絕望,我兒子原本在我隔壁
,他來到我面前跪下來,說媽媽你要救我。」
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公務人員資格到此全部結束,
以後都不能任職公務人員,都不能接續什麼罪啊,比貪瀆的
罪還大。」
陳情人控訴被公家機關霸凌,議員原本要找來吳姓副處長對質,
他卻臨陣請假,改由處長代打,反控是曾先生,做事屢做屢錯,
出勤不正常。
北市藝文推廣處處長林信耀:「曾主任業務一再犯錯,一錯再錯
幾乎剛講完也不改,是他是6月30到7月7號之間,都沒來上班。」
曾姓陳情人vs.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你有請假嗎,我以為
我寫一封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有寫。」
因為曾先生連續6天沒到班,依據公務人員管理辦法,無故不到班
得以免職。如今雙方各說各話,文化局長承諾將介入徹查,不偏
袒任何一方。
(民視新聞王暐婷、蘇威銘台北報導)
關鍵字:藝文推廣處的曾姓主任、法學博士、經濟部調到北市藝文
    推廣處 
很像是 政大公行博士 曾任大同大學助理教授
但網絡照片和新聞影片 初看不像同一人
但1995年政大公行碩士 時24歲來推算 又很可能是同一人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如果不是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再考試(錄取並訓練)及格進去 還是可以被任用的
北市議員(國)厲耿桂芳:「公務人員資格到此全部結束,
以後都不能任職公務人員,都不能接續什麼罪啊,比貪瀆的
罪還大。」
厲耿議員所言 重了
作者: qqwwee (111)   2017-11-05 15:53:00
不太懂耶 吉他就好啦 都公然侮辱了自己公務員還不懂依法行政??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05 15:54:00
沒有公然的情狀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7-11-05 15:58:00
找議員和吉,那個快?不認為吉是萬能,慢又傷害小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05 16:09:00
很聰明,主管辦公室罵人不讓第三人知道既沒誹謗也沒公然頂多民事求償果然主管不是當假的,罵人還懂得保護自己然後上法院再舉證當事人工作上錯誤,就完美脫罪
作者: qqwwee (111)   2017-11-05 16:12:00
吉他強制罪啊 這都不會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05 16:13:00
法學博士完全被屌打y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05 16:19:00
關起門罵人就沒公然侮辱問題?不是貪污還是可以考回來
作者: qqwwee (111)   2017-11-05 16:20:00
吉下去 其他到法院講 不用找議員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05 16:21:00
公然汙辱的要件不就公共場所 要件不符不就不能成立應該是要毀謗罪看看有沒有機會 不過可能很難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05 16:25:00
要吉也是等調到其它機關再吉。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7-11-05 16:37:00
剛開始罵就錄音,然後就開記者會把這事擴大,讓更上級長官的上認為這位罵人的長官是麻煩製造者,隨時跟會罵人的長官表達玉石俱焚的想法~還有絕對不能曠班~只要讓這位罵人的長官感受到你會讓他的仕途受到阻礙,他想都不想的把你趕到其他單位~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05 16:48:00
有的官威大到很討厭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7-11-05 17:18:00
公然是不特定人隨時可以聽到見到看到才是公然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17-11-05 17:41:00
錄音說到:每天給我這樣做事情我不生氣,代表他是不是真的老出錯才會被罵?感覺是對事不對人,但罵人還是不好!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05 17:43:00
說不定主管平常就有蒐集證據的習慣,叫當事人簽名譬如每錯一次,就要求該員繳交檢討報告
作者: nicholas8855 ( )   2017-11-05 18:17:00
有人連公然侮辱的定義都不曉得 無言
作者: apple123773 (逆水)   2017-11-05 19:03:00
曠職先輸一半...公然侮辱...沒構成要件....
作者: trusti (sdf)   2017-11-05 19:29:00
我也覺得是亂翹班欸
作者: realnofish (真的沒有魚)   2017-11-05 20:51:00
我老大罵得更難聽,翻臉更快,還不是快安全下莊了
作者: JRC10520 (betterme)   2017-11-05 21:49:00
做不好事情也不能這樣罵,就不能文明一點嗎
作者: forteen (rul wj/ 0 fm06)   2017-11-06 00:04:00
如果長官暗喻他 做違反公平性的事 他不做 就是做錯事事情原由我們都不知道 對錯難以判斷 但罵人就是不對
作者: griffon2083 (大馬)   2017-11-06 00:26:00
罵人就是不對,呵呵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7-11-06 00:26:00
又不是每個類科都有念過刑法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
作者: harry901 (harry901)   2017-11-06 00:38:00
罵人本來就不對 不用呵呵 罵得技巧與深度才是重點目前有公定價 其他有深度有技巧的 我只能提醒這些愛用深度與技巧性罵人的 總有一天會吃到鱉 去看看網友整理的公定價格 深度與廣度 越來越多 不是你想技巧性罵人就沒事的 人跟人相處 基本的尊重是要有的重點在於 罵人 與 指責 這兩者認知 罵人是可以侵犯到個人自尊的 指責的部份 就是非常高超的技巧 除非愛指責他人的功力很高又不怕被人錄音 不然建議理性溝通一個團隊 如果是用罵人的方式處理 我認為這樣的方式是在企業體系是必然的 其言中試圖為法律尋求各種言詞判例與企業生存 這是利益關係 但對於公部門 一是公務機關本身為國家之代表 二是公務機關應為表率 如果以罵人等方式處理事情 是不妥的 雖然罵人的文化可以促進一個團體的發展 但另一方面卻也是團體走向滅亡的原因之一處在公部門 沒必要搞這種罵人文化更正上推文 "除非愛指責他人的人功力很高"
作者: leennz (louse)   2017-11-06 06:56:00
個人覺得並非該單位的人,不宜就片面批評有遇過將公文扔到地上讓你撿的主管也有遇過教十遍還不會,甚至幫他寫好都能抄錯的同事....
作者: cs61y527 (誠-實-念-佛)   2017-11-07 23:42:00
阿開記者會都臨時請假,就是縮起來了阿!如果真的站得住腳為何會怕公開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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