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7-10-24 11:39:16
※ 引述《budag915 (布達君)》之銘言:
: 所以我整理一下,第一個例子比較好理解:
: 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
: 甲男婚前有存款60萬元,
: 婚後以薪資所得替配偶償還婚前債務20萬元。
: 於四年後離婚時有存款960萬元。
: 而乙之存款為80萬元。
: 甲 960-60+20=920
: 乙 80
: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 但是如果甲不替乙還債則,乙勢必要替自己還
: 甲 980-60=920
我這裡有個疑問 甲離婚時其存款不是960萬嗎?為何這裡是980萬?
: 乙 80-20+20=80 (乙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納入婚後財產之計算)
: 這樣兩者的答案就相同了。
: 但是這個例子還是待釐清
: 再舉例來說(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 丙結婚前有存款50萬珠寶30萬,
: 婚後變賣珠寶30萬以償還丙之負債30萬。
: 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存款130萬。
: 所以丙之財產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有:
: 130萬存款、30萬珠寶、30萬負債
: 如果債務未清償財產計算為:
: (130存款+30珠寶)-(50+30)婚前財產-30負債=50
: 如果債務已清償,則同時扣除總財產裡的30萬與婚前財產30萬,
: 債務同時消滅,並依1030之2條再擬制一個負債這樣嗎?
: 計算就會變成130扣除珠寶之總財產-50扣除珠寶之婚前財產-30擬制負債=50這樣?
: 小結:
: 婚後清償婚前財產就一律視為婚後財產一部"加回來"
: 婚前清償婚後財產,把負債和用來清償的婚前財產同時扣掉,
: 再擬制一個負債這樣?
作者: gary10636 (Phoenix)   2017-10-24 12:50:00
償還婚前債物取得對他方的債權,所以還是婚後所得民法1023條規定的
作者: sluttervagen   2017-10-24 14:24:00
樓上是說1030-2吧?
作者: gary10636 (Phoenix)   2017-10-24 15:57:00
我覺得他解題應該是如果沒有幫他還那那20萬就會在財產中,所以用980直接算。如果有幫妻子還,那會變成960的離婚時總財產加上20萬的債權請求權所以是960+20回樓上 1030-2是處理自己財產清償債務的問題,本題是替他人償還所以是用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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