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當得利有債之相對性適用嗎

作者: b51225 (cccc)   2017-10-19 14:33:30
讀到一半常想東想西 遇到以前沒思考過的問題
以上禮拜司法官民法第二題
因為沒有買賣不破租賃 所以租賃沒移轉
承租人不能對抗受讓人的“767”
也常在講這是債權的物權化等等
常見的例子也有在348 767罹於時效後
賣給第三人來解套的例子上
可是書上的例子都在767的無權占有
考試時看到179就想說
既然不定期租賃還沒終止
承租人能夠說他還有法律上原因嗎
受讓人能不能也用債權物權化來抗辯呢
會有這種感覺是因為767對世,比較有這種需求
179只看利益的歸屬比較中性,只看正不正當
所以才有這種疑問
先感謝大家回答
作者: DAKOU (大口)   2017-10-19 14:43:00
我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不過我覺得179重要的是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就不會有相對性的適用,但有時候我也覺得不是很好判斷就是了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7-10-19 15:07:00
應該是沒有掌握到「債之相對性」的意涵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7-10-19 15:12:00
如果你的問題在此,那癥結應仍然在於租賃契約的相對性;受讓人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對承租人主張不當得利,如果承租人不能舉出足以證明就「物的使用利--抱歉更正,上面這個說法會牽涉到民訴證明責任分配應該說,權益歸屬判斷上,承租人的租賃,既然沒有移轉到受讓人身上,那麼在標的使用利益的歸屬,應該要就受讓人而歸。(不過我不知道這樣子回答有無觸及你的疑惑就是了)我推測wt7410大可能也是想講這個簡單說:承租人於本案因債相對性,不能以租賃抗受讓人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9 15:34:00
那借問,這題承租人占有房屋無法律上原因,事實上處分權人能請求返還房屋嗎?
作者: ajfj15236 (Sam Lai)   2017-10-19 15:35:00
不當得利其實就是一種債(法定之債)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10-19 15:47:00
我的看法跟n大一樣,不過今年有個老師解可以用租賃契約當作法律上原因@@
作者: gary10636 (Phoenix)   2017-10-19 16:12:00
不當得利是債之發生跟債之效力是不同層次問題
作者: hope0955 (約翰藍儂)   2017-10-19 16:17:00
另想借問,認為丙可以主張184者,到底乙的行為哪裡有“不法”?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7-10-19 18:22:00
老師就是要看學生真懂還是假懂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7-10-19 21:37:00
emma369大所提,事實上處分類推讓與不破租賃,實務有肯定過,印象是基於保障承租人,連所有權移轉尚有明文,不應反而在事實上處分交付後反使承租人不利不過因為是類推,所以要注意425的第2項,如果沒公證而且又是不定期或者超過5年,不破的效力不能發生而我記得大家談的這題正好是未定期+沒公證,因此無法作不破租賃的抗辯 (結果上跟一開始直接否定說同)waymi0530大問的返還,有限定請求權基礎嗎?我先假設你想問的是「能否用767條2項」請求學理上多半認為可以,理由有兩種,一是事實上處分仍有部分法律上處分內涵,故應「類推767」;二說是習慣創物權(長年慣行+法確信+占有公示),直接767條2項實務上我有點不是太確定,好像是認為事實上處分不能等同物權,所以不行用767,僅可能討論962占有返還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9 22:21:00
推樓上
作者: pineddy (dalanpa)   2017-10-19 23:37:00
今年司法官第二題我179寫未現實交付,依373使用收益之權利仍存於轉讓人身上,因此受讓人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一整個亂寫XDD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10-20 00:36:00
這一題的情形我剛好上法院處理過類似的CASEN大說得很好
作者: ym47 (ym47)   2017-10-20 10:45:00
這題我也有討論到767II類推的問題 但我寫占有不能用此項類推 因為占有不是物權 只有事實上管領力
作者: f1671790 (D.A)   2017-10-20 13:15:00
回hope大:如果事實上之處分權包含占有的話,當占有被侵奪時,得主張184第2項,老王跟部分實務都肯認過。
作者: hope0955 (約翰藍儂)   2017-10-20 16:58:00
跟課本例子不一樣,而且如果用184ll ,乙哪來故意?
作者: f1671790 (D.A)   2017-10-20 23:46:00
當然不一樣呀,所以我才說如果,只是184II的話重點就在你講的故意而不是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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