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332第二項強盜結合犯競合問題

作者: Kloopy (三二一木頭人)   2017-10-16 22: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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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小魯今天複習刑法時想到個問題,因為書上沒有提供解答,所以想請各位協助,如果有違反版規再請告知。
刑法第332條第二項,是形式結合犯,兩行為間依照實務不需要有連帶犯意,只要個別審查是否該當即可。那假如今天甲強盜,而同時犯下強制性交以及放火,並且皆成立構成要件,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以及具備可罰性。此時應該如何競合?
我的思考過程是在強盜又強制性交又放火的情形,本來應該三個罪名數罪併罰,但依據法條,而應該形式結合。但是應該是成立兩個強盜結合犯然後數罪併罰還是先成立一個強盜結合犯再與餘下的數罪併罰呢
目前有聽到,有書上認為成立強盜殺人又第二項各款之一時,應該先成立刑度重的強盜殺人結合犯,再跟剩的實質競合,這時候得到的刑度評價會最重。那在上面這個情形時也應該要比照辦理嗎?
有沒有實務高手能說明或是高深的學術精英能幫忙解答,先謝謝大家。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16 22:37:00
實務上認為基本犯行一個,加重犯行數個,只需要結合其中一個加重犯行即可,其餘加重犯行獨立論罪
作者: Kloopy (三二一木頭人)   2017-10-16 22:53:00
謝謝樓上大大,那請問是要採哪一個結合?實務上有一定規則嗎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22:57:00
好像是擇重者結合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7-10-16 23:11:00
強盜然後再強姦最後殺掉 論強盜殺人跟強制性交數罪併罰
作者: srf811001 (Rice)   2017-10-16 23:21:00
印象實務是擇重結合而餘罪併罰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6 23:38:00
實務見解:強盜之基礎行為只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制性交行為中之情節較重者擇一結合(即強盜殺人罪),再與餘罪(即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不可就一個強盜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7-10-17 11:07:00
想像競合取一重
作者: MontoyaX (腦殘遊記發售中)   2017-10-17 11:21:00
最重兩個結合,剩下併罰。
作者: Kloopy (三二一木頭人)   2017-10-18 23:20:00
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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