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師 小弟遇到家族房產問題
在99年時,我親戚在A地興建B房屋,但是沒有保存登記
然後在100年時,我爸跟親戚有簽訂B屋買賣合約,只是土地沒有簽訂買賣合約
也就是說 我爸取得B房屋 但是A土地還是屬於親戚
到105年我爸去世,我有去稅捐處辦理B房屋繼承
直到現在106年,我親戚死亡,他兒子已經辦理繼承登記
可是他兒子對我說我家B房屋無權占有A地
對方要求我拆屋還地
可是我家從100年起到現在都有繳納B屋的房屋稅
對方控訴我家房屋真的是無權占有且需要拆屋還地嗎
假如真的是無權占有話,有什麼補救方法嗎?
作者:
pk0943 (.)
2017-10-11 08:21:00你跑錯板
你爸和親戚之間的債權契約(B屋買賣契約)為占有之正當權源,所以親戚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但如果親戚把土地賣給第三人,買賣契約只有相對效,第三人可請求你拆屋還地。
作者:
kanna ( ̄︶ ̄)
2017-10-11 09:09:00民法425-1法定租賃權吧?推定雙方有租賃關係
作者:
tony05050 (æ±å°¼å²å¡”å¯)
2017-10-11 10:00:00第三人好像也不能要求拆屋還地吧?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10-11 10:03:00推熱心大大們當成實例題解釋
樓樓上T大,425-1要件適用在於土地跟房屋同一人所有,本件房屋所有權應該是原po而非親戚,所以應不適用425-1。
作者:
kanna ( ̄︶ ̄)
2017-10-11 10:26:00樓上,可是最一開始是親戚擁有土地和房屋,只賣房給原po爸應該是同一人擁有沒錯吧?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7-10-11 10:29:00
問題應該不在實體法,而是你能提出多少有用的證據證明房子是你們的
樓上,所以原po爸跟親戚應該有425-1法定租賃權,但是如果親戚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此時應該就沒有425-1的適用了吧?如果原po這時提出425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依原po目前給的提示,感覺會因為425第2項的規定而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但是房屋沒有保存登記,不符合不動產登記要件,親戚兒子說我無權佔有房子和土地
他的地有你合法的屋,所以他會很急,你可以藉此高價賣他
有無保存登記是無關的。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是你家人?若是,跟稅務局申請複印當初的買賣契約書。
作者:
pk0943 (.)
2017-10-11 12:39:00你得先舉證你有合法占有權源。你先把有權占有的證據準備好,等對方來告你就好了。有權或無權占有,是法官說的算。
105台上389決 原審跟最高法院各代表一種見解可參考
作者: Galipapipa (巧克貓) 2017-10-11 16:03:00
直接找律師比較好吧==
版友也太熱心 原po怎麼不去法律版或直接找專業律師w
作者:
kanna ( ̄︶ ̄)
2017-10-12 00:08:00要看是不是合法房子(有沒有照,跟保存登記無關),買賣房屋的那個親戚有沒有土地持分,建議拿相關資料去轄區地政問一下,還有找地主坐下來好好談能不能買房屋座落的土地範圍。能直接找地主解決是最好的,不然告到拆屋還地,就算你不用拆房子,一樣要付出土地租金或買賣的價金合法建物的話就可以憑使用執照及買賣契約書和繼承相關證明補辦保存登記或者如版友說的等他告,這種到法院大概也會建議你們和解,但是記得相關文件要收好或先去稅捐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