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大學自治

作者: bmtiaitwm (零錢)   2017-10-07 02:24:06
剛剛在看周董的解題書(2016)
1-77在講高中生手機事件可否行政爭訟
書裡說可以 採肯定說
但是林清叔叔說只能適用大法官382
不能用684
個人是覺得叔叔比較正確
請問誰的答案比較好?
作者: kingtseng (tseng)   2017-10-07 07:25:00
陳治宇老師上課也是說高中生用手機只能用382,684只針對大學生,比較有爭論的是五專制後兩年要用382還是684,印象中這題好像是關務特考的考古題吧,以上是我的拙見,如果有誤,還請前輩們指教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10-07 07:34:00
樓上正確,阿宇的確這樣說,但阿宇有放684的解釋初探裡面,有三位大法官(李震山、許宗力、許玉秀)認為,應擴大到大學以外的其他各級學生皆有適用,我想周董可能這樣認為吧
作者: DAKOU (大口)   2017-10-07 08:11:00
這題今年一試有考呀XDD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7-10-07 10:22:00
兩說並陳啊,公法就是比誰理由充足啊……
作者: huami (huami)   2017-10-07 11:40:00
傻眼樓上 當然是兩說併陳阿 重點是結論要採哪說 無言
作者: kingtseng (tseng)   2017-10-07 20:04:00
應該採學者的意見比較理想,國家考試的出題都是學者命題,實務的法官並不會來命題,且學者多半是以有利人民的立場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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