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3 22:07:04題目:
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出賣A地於乙。試問:
(三)甲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A地所有人,但遲不交付A地
於乙,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無理由?
擬答: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理由。
我覺得好像擬答解錯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時甲仍對A地有使用收益權,尚未交付A地於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甲返還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來請求「
返還」??
此際乙僅能依348請求出賣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義務,殊無以767請求
甲返還A地之可能。
是醬嗎???謝謝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