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5鐵路特考員級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3 22:07:04
題目:
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出賣A地於乙。試問:
(三)甲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A地所有人,但遲不交付A地
   於乙,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無理由?
擬答: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理由。
我覺得好像擬答解錯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時甲仍對A地有使用收益權,尚未交付A地於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甲返還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來請求「
返還」??
此際乙僅能依348請求出賣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義務,殊無以767請求
甲返還A地之可能。
是醬嗎???謝謝大大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9-13 22:30:00
72年台上253號判決 我也覺得沒交付給買受人前 出賣人不是無權占有
作者: riverwinder (面對挑戰)   2017-09-13 23:07:00
我認為 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不以交付為要件758 759-1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7-09-14 09:48:00
已辦竣移轉登記地就用物上請求權767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7 21:40:00
謝謝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衝就對了)   2017-09-17 21:51:00
1F正解 此處之甲難謂為無權占有 且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件之一為須無占有之正當權源 既非無權占有 何來請求「返還」?今年地政士民法好像也有考類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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