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剩餘財產分配疑問

作者: flowerrabbit (花花兔**)   2017-09-08 13:20:34
剛剛寫輕愉的「這是一本身份法解題書」遇到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婚姻無效」是否可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我本來的想法是婚姻無效為自始不生效力,就不符合鼓勵雙方對於婚姻貢獻的目的,因此
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輕愉是以999-1準用1058,仍得請求來解題,不過爬板上,有
一題選擇題「何種情形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答案是「婚姻無效」,我在常揚老師講
解法定財產制消滅情形時的筆記只有離婚、配偶死亡、婚姻經撤銷,所以...請問到底婚

無效能不能以999-1準用1058來請求呢?
2.婚前購置的房產於婚後漲價,是否適用1017條孳息的規定呢?
假設甲於婚前以400萬購置A屋,離婚時A屋漲至500萬,其中差額的部分可算婚後孳息嗎?
麻煩大家解惑了,感謝!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9-08 13:59:00
Q1婚姻無效可以999條之1準用1058請求事實上經營婚姻生活所生的剩餘財產。可參照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家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Q21030條之4(在婚姻無效時,就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作為認定未繼續經營婚姻生活事實意願,一樣參照上述高院判決)
作者: chinghsu (way)   2017-09-08 15:04:00
有時候一些問題去思考制度背後立法目的及價值都可以推出答案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9-08 18:40:00
Q1.一樓說了。Q2.想想法定孳息的定義,還有夫妻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理論依據為何?就能得出答案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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