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寫輕愉的「這是一本身份法解題書」遇到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婚姻無效」是否可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我本來的想法是婚姻無效為自始不生效力,就不符合鼓勵雙方對於婚姻貢獻的目的,因此
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輕愉是以999-1準用1058,仍得請求來解題,不過爬板上,有
一題選擇題「何種情形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答案是「婚姻無效」,我在常揚老師講
解法定財產制消滅情形時的筆記只有離婚、配偶死亡、婚姻經撤銷,所以...請問到底婚
姻
無效能不能以999-1準用1058來請求呢?
2.婚前購置的房產於婚後漲價,是否適用1017條孳息的規定呢?
假設甲於婚前以400萬購置A屋,離婚時A屋漲至500萬,其中差額的部分可算婚後孳息嗎?
麻煩大家解惑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