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3年台上1256號判決的刑訴問題

作者: davidpop (popwei)   2017-08-26 18:55:48
103年台上1256號判決中有提到:
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傳喚
(1)倘蓄意規避踐行具結義務
對於被害人不以證人之身分訊問,使其具結陳述,此項違法取得之供述資料,自不具證據能力,應予以排除(本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七八號判例參照);
(2)經證明非蓄意規避上開具結義務
始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或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等規定之餘地,以落實檢察官對於人證應依法具結取證之法制。
結論我可以理解,但我想問的是:實務上檢察官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蓄意規避踐行具結義務?對檢察官來說,有何誘因會使其想要蓄意規避?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8-26 22:32:00
證人享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所以如果檢察官懷疑你是共犯,但又還沒有證據證明,就以「關係人」身份叫你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26 22:38:00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和具結是一體兩面的,不可能以關係人身分訊問又要求真實陳述,我也覺得訊問『被害人而故意未以證人身分具結』沒什麼誘因。
作者: BBOY815044 (Tre)   2017-08-27 11:21:00
誘因應該是實務層面問題,畢竟以前有發生這些問題,才有判決可以參考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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