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律師總平均成績46.13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規定,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數8﹪為及格,足額錄取
。全程到考人數8﹪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
全程到考人數8﹪最後1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
後1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107年1月1日之後,除了新制原本及格規則外,又加了「
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
均不予及格。」,也就是說「國文及選試科目以外的800
分,要拿400分,平均5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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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日之後律師及格率應該會比99年之前舊制的8%
及格率更低(因為民國99年平均46.13分就能及格了),
除非閱卷老師放寬評分標準。
而且會因為有33%限制,造成及格率比舊制更低。
107年1月1日之後的雙重障礙:
一、民國100年之後一、二試33%限制。
二、國文及選試科目以外科目要平均5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