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釋字752在法院組織法的考點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7-08-03 00:33:49
推 Scansnap #1 07/30 16:52 了解你的意思,那再請問一下,那只要有審的機會就算救

→ Scansnap #2 07/30 16:52 ,那為何一定要第三審事後審法律審?
您的問題我看起來有兩種解讀,
第一種是「為何一定要第三審才算救濟?」
第二種是「為何第三審一定要法律事後審?」
倘若是第一種解讀,
按照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政公約之意旨,
被告受有罪判決,應至少給予一次法院救濟的機會,
以本號解釋之案例,
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有罪,
針對第二審應至少給予一次救濟機會,
所以需要第三審上訴方符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意旨。
倘若是第二種解讀,
涉及終審法院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掌、
審級制度之功能、審理集中化之督促。
第三審負有統一法令見解之義務,
故第三審一定是法律審。
(第二審要不要設計為法律審,當屬立法裁量)
至於第三審是否一定要是事後審,我認為見仁見智,
沒錯,大部分的設計都朝向事後審設計,
(嚴格法律審也是事後審的一種設計)
可能有調和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
以及失權效的精神,
並限縮終審法院職權審理之範圍,
督促當事人在事實審提出完全的攻防方法
與證據資料,促進審理集中化。
推 Scansnap #3 07/30 17:00 換個問法,大法官認為這種情境的救濟是憲法核心領域,

→ Scansnap #4 07/30 17:00 有立法形成空間,所以只要沒有就違憲,可以這樣說嗎
是的。
推 Scansnap #5 07/30 17:20 因為我看完黃教授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我想到是

→ Scansnap #6 07/30 17:20 果設計特別審之類,只要有權利有救濟就可以,為何大法

→ Scansnap #7 07/30 17:20 認為只有第三審,不知道您了不了解我的問題
推 Scansnap #8 07/30 17:23 我個人不了解救濟然後就直接等於第三審的說理,好像沒

→ Scansnap #9 07/30 17:23 到
同第一個回覆,
這是因為本號解釋是針對刑訴376,
刑訴376就是差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時,
需要第三審上訴救濟。
如果要類推適用到其他程序,
懲戒看來是要地震了。
三級二審的行政訴訟、
以及刑事訴訟通常程序第二審上訴,
終審法院抓失權效應該會更嚴格,
否則在被告人民事實審全勝的前提下,
容許原告機關在終審法院提出新攻防方法
導致被告人民敗訴,又要地震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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