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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節錄
一、緣民國98年2月24日被上訴人(原名為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
處籌備處)於改制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因配合中央政
府組織改造,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化部)網站公告:「甄
選98年8月1日迄100年7月31日(估計)專任指揮」。上訴人
自行報名參加甄選,嗣被上訴人依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
備處臺灣國家國樂團指揮甄選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要點
)第3點規定,邀請學者、專家、演奏團員代表組成甄選小
組(下稱甄選小組),經合議行甄選程序後,以98年8月18
日傳藝國樂字第0980006110號公告甄選結果:「未錄取」(
下稱系爭公告)。
理由摘要
1.本案性質=>行政契約
2.本案重點=>行政契約有無先契約責任(民245-1)
解題摘要
本案定性:(一)行政契約
(二)行政處分
救濟:依上開各說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