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我國國民乙結婚,婚後申請歸化,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0 日取得我國國籍。事
後內政部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接獲檢舉,表示甲、乙係假結婚,根本不住在一起,
無婚姻之實。內政部調查後,認為甲、乙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撤銷甲之國籍。甲認為此撤銷不合法,因為內政部並無權自行認定通謀為虛偽結婚
並進而撤銷其歸化取得之國籍,內政部只能基於法院確定通謀為虛偽結婚之判決而
撤銷其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請問:
(一)甲的看法是否合法?(15 分)
(二)內政部於 105 年 5 月 25 日撤銷甲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是否合法?(10 分)
此題我認為應該是要用國籍法第19條來解: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
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
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
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所以第1小題甲的看法不合法 內政部有權自行認定通謀為虛偽結婚並進而撤銷其歸化取得
之國籍
至於第2小題內政部於105年5月25日撤銷甲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不合法 因為根據
國籍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 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本題內政部於105年5月25日撤銷甲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 自甲民國100年1月20日取得我國
國籍時起已逾五年 故內政部於105年5月25日撤銷甲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不合法
但考試時我背到舊法: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
合情形,應予撤銷。不過即使引用舊法 第2題結論也是不合法 我結論完全寫錯了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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