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訴訟法判決與裁定的問題

作者: yankees10721 (kimmen42689.2)   2017-07-17 04:56:51
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依小弟所學,
判決是消滅訴訟繫屬,
而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
在刑事訴訟法303條有關程序上訴訟條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決,
但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卻是裁定駁回,
小弟有兩個問題:
一,為何行政訴訟法沒有不受理判決的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一項規定是可以補正的,但如果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的情形,法
官則裁定駁回,但這樣仍沒有消滅訴訟繫屬,這案件就仍然沒有終結,那要如何處理?
手機排版 請各位見諒,
還有請各位解答與指教 謝謝!
作者: wuii0306 (小龐)   2017-07-17 10:25:00
一 研究這問題的實益是什麼,就兩個不同程序二 您所謂克服訴訟障礙指的是? 裁定駁回訴訟就沒了,沒繫屬的問題有錯請不吝指正
作者: miau1222 (苦)   2017-07-17 13:08:00
行政訴訟法的本質,與民事訴訟比較相似,你拿刑事訴訟去跟行政訴訟相互比較,本來就比不出個所以然,也沒意義公訴不受理判決,我沒記錯的話,大概只有在刑訴才有。另外,『裁定是克服訴訟障礙』、『案件不因裁定而終結』這觀念不完全正確,而且很危險,請務必導正,民訴249條起訴要件欠缺程式,經命補正不補,法院依該規定裁定駁回案件是否因該裁定終結?當然終結!同理,行訴107條因訴訟要件欠缺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訴訟繫屬當然亦因該裁定而消滅。裁定程序駁回跟實體判決的差一點及區分實益應在於,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作者: yankees10721 (kimmen42689.2)   2017-07-17 16:20:00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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