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mpo (做自己時間的主人)
2017-07-11 13:51:09題目:
A,B兩人商議購買甲地。經過一番協商,終於達成共識,兩人一起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甲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疏失,故在申請表格時,兩人誤填為A的另一塊乙地,而地政人
員也因此完成乙地的移轉登記。問:B有無取得甲地或是乙地的所有權?A申請更正土地登記
資料的民法依據為何?
個人想法是,
(一)
就甲地言,雖有讓與合意,但無登記,所有權未移轉。
就乙地言,雖有登記,但係雙方誤填,未有讓與合意,所有權未移轉,B至多為登記名義
人。
(二)
A 的依據為民法767與179。
但是看解答,都認為乙地有移轉,因此產生疑惑,請教各位的想法,謝謝!
作者: pmpo (做自己時間的主人) 2017-07-11 14:30:00
覺得88條沒有適用也,因為就乙地未成立物權行為,沒有得撤銷的客體(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是成立且有效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還是我理解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