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差別

作者: birth0302 ([註冊成功囉])   2017-07-07 18:42:42
https://goo.gl/C2csm9
政務人員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
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
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
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說明:(答案在下面第2點)
1.本條規定政務人員之定義。
2.現行政務人員之範圍,包括學理上之政務官,即「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如各部
會首長等),以及「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二類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亦明示憲
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依政治考量而進
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
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爰於第一項就政務人員之範圍區分二款
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3.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均為法官;復以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依各該組織法律規定,亦均並任法官、
委員(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參
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意旨,上開職務均與政務人員有別,爰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另考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全國檢察機關最高首長,其道德標準、行為規範及應遵
守行政中立事項,自應比本法所規定之政務人員行為規範更為嚴謹,且法官法亦審酌其職
務性質與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類同,而將其
納入準用上開人員之相關規定,爰亦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4.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中央行政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
員額均應於其機關組織法規中明定,因此,於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者,亦應
於機關組織法律中明定其職稱及政務級別,始為所稱之政務人員。惟以定有任期及任命程
序之人員,如為無給職,或非屬每日到公服勤之兼任者,與本法所規範政務人員係屬專任
有給有別,爰非本法之適用對象;如:省諮議會諮議員雖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無給職,爰非本法所稱
之政務人員。
5.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
(1)考試院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八十八條及其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2)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一百零四條、審計部組
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公平交易
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任期均
為四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任期三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6.駐外大使、代表之任命,實務上雖須考量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駐國更換大
使須先徵求駐在國政府同意,方能向駐在國呈遞到任國書,以及為免增加駐在國政府困擾
並橫生變數,進而阻礙邦交之發展,於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總統選舉,以及近
年之行政院內閣總辭,駐外政務大使、代表均未隨同總辭,而係由新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
上任後,視業務需要酌予調整,與其他政務人員有所不同。惟渠等人員之身分屬性,仍係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務人員。
※ 引述《amandear (捲捲)》之銘言:
: 今天普考公務員法考了這一題,要說明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我再三確認題目,不是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異同,也不是機要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一直以來唸這一科時,老師提到政務官時也都以政務人員即政務官,估狗大神也找不到答案,想請問有人知道異同嗎?謝謝
作者: kingtseng (tseng)   2017-07-07 18:45:00
推個
作者: leaderweb   2017-07-07 18:48:00
只看法條 全錯.....
作者: sincerity11   2017-07-07 18:54:00
我屎定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7-07 18:55:00
政務人員法...是不是超過命題範圍呀
作者: amandear (捲捲)   2017-07-07 18:55:00
不得不推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07 18:58:00
退職撫卹條例好像沒排除大法官 這樣該以誰為準?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7-07 19:12:00
而且是草案,所以是還沒過的東西?這種拿來當考題?
作者: reyoo (巧克力蛋糕)   2017-07-07 19:22:00
我記得吳庚老師的書好像有提到 偉恩老師上課用書也有
作者: net25 (W)   2017-07-07 19:23:00
韋恩老師有教 是岳昀的書 雖然我覺得是同一個人XD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07-07 19:42:00
樓上,我覺得應該是
作者: freener (freener)   2017-07-07 19:46:00
傻眼…
作者: chimeptt (棉裡藏針)   2017-07-07 19:54:00
命題大綱的"其他相關範圍"不就打死了申論考臨場反應阿 看妳怎麼掰 或用推導的 說的有理就有分數為什麼草案不能考???那過去出過的命題是怎樣?是在悲憤什麼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7-07 19:58:00
過去幾年是考草案題願聞其詳,你是出題老師本人嗎感覺你比較悲憤啊XD 考也是考修法新舊法比較啊
作者: torpon (也無風雨也無晴)   2017-07-07 20:03:00
人事路過...考這個好猛XD 草案可以考呀~考古題很多哦!
作者: chimeptt (棉裡藏針)   2017-07-07 20:04:00
我沒說過去"幾年"都是考草案 妳不要自己擅自解讀妳要用這種邏輯去限制住思考 申論分數永遠不會高
作者: hk91e08 (hk91e08)   2017-07-07 20:41:00
啥咪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7-07-07 21:07:00
前兩年人事行政的考銓也有考過考績法草案的內容只能說很無言但這真的不是沒發生過不用太擔心,反正大家都不會寫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07 21:14:00
人事還考過某高院判決 傻眼 XD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7-07 21:16:00
應該沒幾個人會寫吧?
作者: dexdey (你y對x微分了嗎)   2017-07-07 21:16:00
沒看過也要把考卷寫滿 弄傷閱卷老師以示報仇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7-07-07 22:38:00
命題者有事嗎?出這種超偏冷考題,大家都不會有何鑑別度
作者: syulide (德仔)   2017-07-07 23:38:00
難道又是在賣書的…?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7-07-08 07:06:00
一個法制上政務人員一個學理上政務人員認為這題不用寫到草案,寫政退2就行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