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y-formosa.com/DOC_119486.htm
本文提出了該法三讀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
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也就是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
可以參加另一個重行建立的新基金,而不用參加退輔。
內文還提到原本的「段宜康版本中的一段『在職公務人員亦可
結清此前年資與自繳之本利和轉換為前項制度』這一段不見了
」,我個人認為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以22歲初任公職來算
,民國90年以前出生的人,基本上就只能和目前的退輔基金一
起沉船了」,所以,目前25歲以下的年輕人,可以考慮晚五年
才來參加國家考試,因為你五年後才30歲,到65歲年資也滿35
年了,根本就不用急著進來參加要沉了的退撫基金。
這篇只是提供一點想法,不是勸退文,我也沒有勸退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