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47題我沒疑問
但第48題答案公布為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出題者的法源依據應該是行訴第25條以受妥團體為被告
但我記得我在上行政法時 陳治宇有特別強調第25條是用在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若是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則是要回歸於行訴第24條之規定
第48題很明顯就是撤銷訴訟阿
應該是要用行訴第24條吧?
所以完整的流程應該是先訴願法第10條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訴願對象 然後在接行訴第
24條第2款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
想請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因為這邊陳治宇上課時有特別強調看到委託行使公權力你在給我直接用行訴第25條你給我
試試看
所以我對這特別有印象 不曉得為何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