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程序法120條之補償金額不服應提何種訴訟?
我知道這個問題國考有考過,但上李哲的行政法時李哲說這是課予義務訴訟。
加以120條的給付訴訟本身就包含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想請問到底是哪一個?
你覺得是申請被拒絕還是申請後無回覆?或者兩個都不是
你說的那兩個應該都是課予義務訴訟的類型剩下第三種類型應該就是對金額不滿,但如果是這個的話不知為何會被歸類到一般給付訴訟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6-18 09:24:00處分作成而產生的金錢給付是事實行為吧
我覺得應該是課與義務訴訟。你要請求的是VB對於補償金額的重做一個VA,這樣是課以VB一個做成VA的義務。
然後這裡的給付訴訟並不是用一般給付訴訟的用語,對於VB來說,做成一個VA應該也算是給付的一種,所以120條的給付訴訟應該是包含課與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至於如何判斷,應該視係相對人異議的部分判斷。淺見以為如此,請高手予以指教。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6-18 10:09:00行訴第8條第1項就明文排除作成VA的給付類型吧?林清上課也說這是一般給付訴訟我個人理解是跟拆違建一樣 都是處分作成後的後續事實行為
剛剛跟朋友討論完,發現因為120的補償是VB主動做成,與行訴5的要件有違,所以只能用行訴8。如果是對補償不滿那就用行訴4+8(8條2項參照)。所以早上推文那邊是我沒弄清楚行訴5的要件產生的誤會。
課予義務訴訟,"本質上"是特殊型態給付訴訟。但這別跟法條寫的"給付訴訟"混一起,120III寫給付訴訟,就是一般給付訴訟。 不過,我是沒見過這種例子,因為大多在行政法裡會規定補償要經過行政機關核定,訴訟就得提課予義務了
作者: lingugu (我要改變) 2017-06-19 20:13:00
這邊可以點出學說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