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ㄧ題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06-14 16:36:54
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 3 個月的臨時
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 A 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訴願程序
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題組】31 若甲認為 A 機關駁回其申請違法時,得為如何之救濟?ꀊ(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ꀊ(B)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ꀊ(C)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ꀊ(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不能選D的原因是因為這個計畫只有3個月
,扣除訴願期間3+2個月後這個計畫也告終,所以就算課予義務打贏也沒有實益,甲也無
法拿到工作,所以才跳回A嗎?
不然我想不到不能選D的理由耶
作者: juw (匆匆為何 太匆匆)   2017-06-14 17:13:00
個人推測,"一次性計劃"因而沒有再提供工作的機會了,不能打撤銷,所以改打違法確認之訴合併損害賠償
作者: gqarewch   2017-06-14 17:37:00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後段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可能之行政處分或以消滅之行政處分
作者: starnotice (阿乖乖)   2017-06-14 20:03:00
這是訴訟之轉換。課予義務變成確認違法之訴,法官可基於職權轉換訴訟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06-14 20:50:00
3+2個月?這計算怪怪的。一次性+計畫完畢,就只能選A況且,是在訴願階段計畫就完畢了,起訴時就要用確認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06-14 21:41:00
如果非一次性政策,那總可以選d了?因為他題組這樣出 我判斷這題他在問剛被駁回申請 還沒訴願前這段時間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7-06-14 21:42:00
第一次權利保護無法救濟 只能走第2國賠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06-14 22:00:00
題幹已經設定為作成不受理決定,不是嗎?若非一次性,比方說報名106年高考考試被否准,訴願決定中考試日期已經過了,請問訴訟類型? 還是要提確認阿
作者: starnotice (阿乖乖)   2017-06-14 22:07:00
更正一下,如果訴願進行中已發生無法回復之情事,改提確認違法訴訟不用經過訴願。直接提起即可,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作者: jerry1919 (蛋黃哥)   2017-06-14 22:11:00
課予義務不是要在行政機關到期沒作處分時才提嗎題目都寫被駁回了 怎麼提課予義務而且訴願期間案子已經結束了=訴願客體消滅怎麼叫機關作成處分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06-14 22:17:00
五條二項 駁回處分訴訟 不行?
作者: jerry1919 (蛋黃哥)   2017-06-14 22:27:00
訴願客體已消滅 怎麼打處分訴訟 就像被告死了怎麼告失業計畫期間處分效力還在 計畫結束處分效力跟著消滅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06-14 22:35:00
大概了解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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