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ptt0219大大的建議的話,這樣每年錄取率就只有9%而已
比原來的10.89%少了1.89%這麼多啊
去年到考人數總計2,587人,最後及格人數860人,可是如果改成只剩30%的話
就會變成776人,整整少了80多人
這樣真的會比現在提出的方案更有利嗎?
還是說改成支持不要修正就好了?這樣變來變去,到底哪個好都搞不清楚了
※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銘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建議如下:
: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
: 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計算錄取
: 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
: ,均予錄取。
: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
: 分之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 ,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
: 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
: 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
: 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
: 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
: 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
: 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計算
: 全程到考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
: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理由:這樣子就相當於實施新制前幾年8.X%的及格率了;而且考試制度
: 有重大變革,應該給予考生至少兩年時間的緩衝期去因應。
: PS:這是我寫修正建議,事實上考選部真想控制律師及格率,根本很簡
: 單,只要從到考人數多少%為及格標準這部分來調整就好了。另外草案
: 沒有緩衝期實在太離譜了,起碼應該給兩年的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