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撲馬刑總第123頁

作者: peter990909 (蝶殞情殤)   2017-05-04 17:08:24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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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某甲拿著外表酷似真槍的假槍對總統射擊,心中自信有超能力可以將假槍變成真槍
......
其中(二)客觀危險理論:
外觀酷似真槍,故一般人見聞後將有危險的印象,有危險。
(三)重大無知理論: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屬重大無知,故一般人感受不到危險,無危險。
(四)具體危險理論(102年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
本來依照客觀(外觀)判斷有危險,然而若審其主觀又無危險,例外以主觀作為背景事實
認定,無危險。
想請問:
1、重大無知說係行為人主觀上的犯罪計畫完全偏離一般公認之因果關聯時,便暴露自身
顯而易見的缺陷,使一般大眾根本不會認真看待,是欠缺需罰性。但此所寫一般人感受不
到危險?我覺得酷似真槍的假槍並不會使一般人感受不到危險啊!還是重大無知說只以全
然的事實認知去討論有無危險?有點不懂重大無知的定義。
2、客觀危險理論和具體危險理論的差異點在哪?
麻煩各位解答了!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7-05-04 17:30:00
其實這裡不會是重大無知,我覺得這案例出的不好,因為假如他題目是外觀是假槍,主觀自以為可變成真槍,那就是重大無知sorry. 我把題目看反 ,勿理
作者: Deesu (高屏橋治克隆尼)   2017-05-04 18:12:00
除非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假槍可以打死人 才是重大無知吧客觀危險理論應該是從事後判斷有無危險 具體危險是在事中判斷一般人是否認為有危險所以採具體危險應該成立未遂 本題不符合重大無知的要件亦應成立未遂 個人淺見@@啊抱歉 我也看錯題目了 沒看到主觀上認為自己有超能力 我認為應該算重大無知XDDD 上面的回答可略過
作者: dinshi (艱遇喵)   2017-05-04 18:40:00
超能力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7-05-04 18:50:00
客觀危險不是在旁邊的人感受到的危險,而是上帝視角感受的具體危險就是在旁邊的人參雜有點主觀的危險重大無知就是先把行為人主觀知道的條件全部擺出來,然後給一般人判斷是否重大無知題意把行為人知道的條件擺出來就是 仿真假槍 超能力一般人在去看假槍、超能力,無疑是重大無知
作者: peter990909 (蝶殞情殤)   2017-05-04 20:03:00
感謝各位解答,尤其a大解說有解惑到!原來重大無知是如此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師卡好咧)   2017-05-04 21:22:00
站內信blackb 你可以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05-05 13:28:00
一個抓行為 一個抓想法兩個理論不是八成都會導出一樣結論 剩下的就是主客觀發生不一致 最常見的題目 1.想拿砒霜殺人 結果誤白糖為砒霜 2.以為白糖和砒霜都能殺人 結果誤砒霜為白糖要我導 具體:普通未遂 無知:一樣普通未遂 為何?有人說他那是誤認因果法則 我倒認為他是錯認事實情狀 以為自己能用假槍殺人
作者: peter990909 (蝶殞情殤)   2017-05-07 00:50:00
什麼是誤認因果法則?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兩個要件,一個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犯罪不可能成功),一個是又無危險(不會嚇到人)。1、誤白糖為砒霜,符合第一個要件但分別以具體危險說(如一般人事前角度認為是白糖則不具危險)---〉符合26條;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角度第二個要件,非重大無知,不符合第二要件,故為普通未遂,這樣理解有哪邊不對嗎?以為白糖和砒霜都能殺人,誤砒霜為白糖。第一要件皆符合(因為是有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的),第二要件:具體危險一般人角度去看若是砒霜,則第二要件不符合;重大無知,並非重大無知,兩說皆成立普通未遂?*更正2、第一個要件不可能過關了,所以也不用論第二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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