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6身三民總第一題

作者: zyz (重新(心)開始)   2017-04-18 17:26:42
請問這樣寫 對嗎
謝謝

答:
(一)依題意,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示錯誤
按民法第88條第1項解釋所示,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內容顯有錯誤,表意人得撤銷
之。另依同條第2項所示,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其內容錯誤時得撤銷。
就題意而言,系爭土地買賣土地契約中,乙以申購該筆土地為由,拒絕交付甲剩
餘酬金240萬元,而甲則以標售為主張,與題意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不符,依上
開條文第2項所示,法院應予以撤銷。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18 17:32:00
不知道題目是什麼,不過光從你的擬答就發現錯誤了,錯誤撤銷權是形成權,乃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第116條第2項),不用以訴訟為之。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7-04-18 18:43:00
第一題相符案例請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爭點在於民法98條 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為何順便跟你講第二題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所討論之爭點還有就是 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不用經過法院
作者: kentshi (ﳿ︠ N￾N )   2017-04-18 19:18:00
J大好強@@' 我這兩題寫得一頭霧水
作者: octy (only)   2017-04-18 19:43:00
完了完了 高手真多 今年沒機會了
作者: kentshi (ﳿ︠ N￾N )   2017-04-18 19:54:00
J大請問下,相關資訊要在那可以查詢的到?我找高等法院資訊,他說這種座談會資料沒有對外公布,還是是我查錯了@@'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7-04-18 20:01:00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作者: kentshi (ﳿ︠ N￾N )   2017-04-18 20:39:00
感謝
作者: johnsonlove (菜頭粿)   2017-04-19 00:06:00
J大說的正確 這題爭點就在民法第98條補充一下刑法那兩題 第三題爭點在105.11.30刑法第5條新增第11款339-4加重詐欺罪 注意本題是在修法前發生行為應如何處理和審判 牽涉刑法第2、5、7、9條第四題爭點在故意自招危難適不適用緊急避難, 請參考最高法院72年第7058號判決
作者: octy (only)   2017-04-19 00:42:00
john大 我覺得你應該已上榜了 選擇分數高 難寫的也都會 佩服
作者: kentshi (ﳿ︠ N￾N )   2017-04-19 07:55:00
慘,我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新修法,我認為這個是沒有第五條適用,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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