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考銓非自願降"職等"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08:36:52
讀到考銓的保障章節時,有個疑問,
想確認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在"非自願"
下,長官可將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但如果本人不願意,可不可
以救濟,如何救濟呢?
按照楊易老師的課本,因為會影響日
後陞遷、訓練權益,所以可以提復審
,行政訴訟。
請問是否正確?謝謝。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4-15 09:00:00
咦 我怎麼記得他是說是管理措施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09:05:00
這對身分影響很大耶,所以如果能救濟,應該是復審行訴。只是任用法都已明訂,那是否還能救濟呢?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4-15 09:06:00
他實際的審定俸級沒變啊 這可能要問強者 我手邊沒課本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09:11:00
雖然俸給不變,可能因為影響陞遷或面子問題XD有些人會想救濟吧
作者: naive003 (小幼稚)   2017-04-15 09:36:00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作者: songlala (爽呵呵)   2017-04-15 09:53:00
只能申訴再申訴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10:08:00
可是樓上所說決議,是針對主管被調非主管職務,那如果是非自願調職等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4-15 10:25:00
「職等」可以從決議反面解釋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10:27:00
所以就像樓上幾位所說,是申訴再申訴囉!那老師課本有誤囉?謝謝各位!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4-15 11:03:00
我記得他上課有說不能提啊 因為是長官權限內的措施是不是你有誤會那段的意思是哪頁啊 我回去看一下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11:04:00
所以到底能不能啦?老師課本的舉例,是主管被降一職等變非主管,所以職等職務都有受影響。那如果只有被降職等呢><第487頁,謝謝。
作者: realizerwalk (小桂子)   2017-04-15 11:25:00
申訴再申訴 選我以原職等任用不是 在原職等晉升俸級吧
作者: KEYs (ACE)   2017-04-15 11:32:00
複審是沒有錯的噢實務上的判斷理由就像你提及老師課本所述,不信直接谷歌降調 複審 就有答案了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7-04-15 11:55:00
18條降調一職等是可以直接降的 現在只有在細則裡面說長官要附註理由 而且降一職等薪俸一樣是按原職等任用所以沒有到影響重大 是走申訴再申訴單純降低一職等(沒有涉及主管變非主管)主管可以晉予降調 而且目前決議說的主管調非主管職務 除非影響升遷序列 不然是不行複審行政訴訟的 只可以申訴再申訴實際上就有首長用18調降一職等不用公務員同意這招來把上屆首長的人換掉阿 林O龍就是實例阿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12:04:00
謝謝各位!
作者: KEYs (ACE)   2017-04-15 18:59:00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5 20:46:00
到底是哪一個啊?眾說紛紜 :(
作者: KEYs (ACE)   2017-04-15 22:10:00
覺得可以從 陞遷序列去看、還有升職等要件(考績法11條)、升官等要件(任用法17條)觀察。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7-04-15 22:57:00
複審—》行訴
作者: shin1226 (Iris)   2017-04-16 00:04:00
主管長官有權限調低ㄧ職等同官等調低ㄧ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6 07:38:00
樓上,我的疑問,就是有這樣規定了,那是否仍可救濟,然後用什麼方式啊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4-17 12:59:00
調任具單方、法效性,是行政處分。雖是賦予首長ㄧ定人事任使權、亦不影響俸給,惟若首長裁量有瑕疵(短時間連續降調低一職等),相對人認爲違法,即可依保障法第25條、72條提起複審、行政爭訟。說管理措施的人,行政法要加強(開玩笑的,別打我XD)
作者: jasphy (隠而未現能正式動工了!!!)   2017-04-17 15:20:00
那如果非連續,而是一被降低一職等立刻不服,能否救濟呢?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04-17 17:13:00
調任程序若無瑕疵,就要依J298判斷,若有影響身分、官等、職等、俸給、陞遷等重大權益,就走複審、訴訟;若無,就走申訴再申訴要看題意怎麼寫,若題意有點模稜兩可,你可以兩說併陳,採對公務員權益較有保障的複審這條K大說的「是否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也要考慮進去,若為ㄧ級主管調任非主管,影響到其原來可免經甄審的重大權益
作者: tomato01 (社會是溜溜秋秋)   2017-04-19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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