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政法相關的問題 求解疑惑

作者: vvhaha (我ㄝ不知道)   2017-03-30 08:23:46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題目是
A民眾到B醫院就醫 B醫院醫生懷疑A有某法定傳染病但不確定是甚麼疾病
所以將抽血之後的檢體送去合作廠商C檢驗所進行化驗
但是C檢驗所又將檢體發包給D檢驗所進行化驗
D檢驗所又將檢體交給E檢驗所進行化驗
最後 E檢驗所化驗出來檢體是某傳染病感染 呈現陽性狀態
但是E檢驗所忘記回傳報告給D檢驗所
導致D檢驗所未能回傳報告給C檢驗所
C檢驗所也未能將檢驗報告給B醫院
B醫院便未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通報
問題來了 現在主管機關衛生局發現這問題要進行行政處分
應適用的法條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醫師未通報 還是第40條的醫師以外人員未通報
或是這兩條應該一併使用
第 39 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
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第四類、第
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
為之。
醫事機構、醫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
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錄、病歷、相關檢
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
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
偵查不公開之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第 40 條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
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醫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前項或前條規定辦理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7-03-30 11:06:00
應該是40條,E應受處罰,其他人都不是知情不報
作者: jjiimm (ㄚ光)   2017-03-30 13:04:00
除了E以外的人應該不會罰,因為行政罰法規定除了故意或過失外不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