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地特四等民法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7-03-05 11:45:12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
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 男與 B 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
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
1. 當初寫此題時沒引用到民法第1176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我只引用民法第1138 1140及
1144條得出乙女 A男 B女得分別繼承1800萬 900萬 900萬
2. 我想請教的是不管有沒有引用了1176條 是不是要寫遺產繼承人為乙女 丙男 丁女
其應繼分分別為1200萬 但丙男於繼承前死亡 因此由其子女A男和B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各分得600萬且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 因此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故其應繼分1200萬:600萬分給乙女 600萬平均分給A男和B女 所以乙得1800萬 A男和B女各
得900萬
3. 我本來想法是丁既然拋棄繼承且丙男於繼承前死亡 故繼承人為乙女 A男 B女
直接引用法條得出應繼分1800萬 900萬 900萬 可是沒引用到第1176條 雖然結果一樣
但總覺得這樣寫不完整 這題只拿19分 是不是用第二段寫法比較好?
作者: ZhMacaca (毛Z小五郎)   2017-03-05 11:59:00
我用第二段的寫法,這題分數全拿,給您參考另外也可提到分別財產制,所以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民法總分73;分別10/16/22/25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5 12:08:00
可以多寫一段:丁拋棄繼承後,雖依1175條溯及於繼承開始前發生效力,可是並不符合1140條情況,所以沒有A、B要與乙本位繼承或代位繼承的爭議(仍是代位繼承),再去跑1176條會比較完整。
作者: pristine5041 (pristine)   2017-03-05 12:21:00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的解說~也有相同疑問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5 13:16:00
丁沒有子女,所以我說他拋棄繼承沒有1140條的適用,是指丁拋棄繼承的效力不會溯及於丙死亡時生效,而使丙死亡成為唯一一位1138條第1款順序之被繼承人死亡(如果拋棄繼承溯及於丙死亡時生效,才會有1140條“有於”是指部分還是包含全部被繼承人範圍的爭議)sorry,上面那段繼承人都打成被繼承人了QQ林秀雄老師的見解被修正草案挑戰了,網路上應該有民法繼承的修草,可以看看,另外補充一個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是採本位繼承。
作者: fastfu (1983年小巷12月晴朗)   2017-03-05 21:20:00
我倒覺得不用提到那個點說...因為根本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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