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民法 共同抵押權相關問題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2-16 20:08:31
甲為債權人 對乙有1000萬債權
為擔保債權 丙就a地 戊就b地
為甲設定抵押 均未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
戊又為擔保1000萬債權 就b地對
丁設定抵押權
此時甲依875-1向戊請求拍賣
因875-2 丙有內部分擔額度500萬
戊得依875-4一款向丙請求應分擔部分
問題在此
函授聽到老師說
丙支付戊此一分擔時
乃是丁對戊實行抵押權
有優先清償戊對丁之債務
這裡我想不出來法條依據為何
為什麼這裡沒有債之相對性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02-16 20:39:00
874?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2-16 20:41:00
強執第98條第3項擔保物權原則採塗銷主義,例外採承受主義。
作者: Drbigbird (大鳥博士-大比鳥)   2017-02-16 20:55:00
請分類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2-16 21:51:00
抱歉,現在才看懂原po的疑問,爭議點應該是在於戊依照879條第1項承受甲對乙的債權時,為該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原本甲對丙的抵押權)會因為法定債權移轉而從屬移轉由戊享有(民法第295條第1項本文),這裡的確會產生原po的疑問,亦即,當初丁對戊的債權並沒有以丙所有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此時為何能夠由丁優先受償丙所支付的分擔額,我想這是立法漏洞,應該類推適用第881條物上代位性,於丁對丙戊抵押權因塗銷範圍內,發生以戊對丙的受償金額內的權利質權(未支付)或動產質權(已支付)。
作者: 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   2017-02-17 14:51:00
875-4第2款,就是丁先於戊而對丙求償依據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2-17 16:26:00
你確定875-4第2款是這樣用的嗎?要不要再看看構成要件是在規範誰的抵押物。
作者: 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   2017-02-17 16:59:00
眼殘看錯,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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