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騎樓的性質?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7-02-14 23:51:58
一、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
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D)減免其地價稅
答案A
二、下列何者屬於私有公物?
(A)二二八紀念公園
(B)商店騎樓
(C)中山高速公路
(D)臺灣大學
答案B
三、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A)騎樓所有人之契約責任
(B)騎樓所有人之刑事責任
(C)騎樓所在地市政府之國家賠償責任
(D)騎樓建商之承攬人責任
答案C
做了這些題目後對騎樓的定位產生了一些疑惑Orz
1.
在上面第一題中,答案是A代表騎樓並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可是我查了一下資料:
「所謂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時針對該土地,學
理上稱之為私有公物」,可是如上面第二題,騎樓是屬於私有公物,所以感到疑惑….不
知道騎樓的性質是屬於什麼呢?
2.
在陳治宇老師的書上寫說:至於店面之騎樓,雖然可理解因其空間之供公用,但公行政並
未管領其物,亦未將其提供公用,應非國家賠償法所謂之公有公共設施。所以在騎樓受傷
應該是沒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的,可是上面第三題卻又說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搞得我
好亂@@
想詢問一下各位前輩的意見,謝謝
作者: LWK (LWK)   2017-02-15 09:13:00
公用地役關係是既成道路公物的國賠責任是採管理權歸屬說 所以私人騎樓只要管理權還是政府,就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作者: iop15963 (Yao)   2017-02-15 12:54:00
推樓上,剛好解我疑問
作者: tarantula610 (衝車大將軍)   2017-02-15 14:38:00
推推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7-02-15 15:57:00
騎樓管理權是否屬於政府有疑義。交通管理角度而言好像是,但是騎樓平整跟政府應該沒關係騎樓平整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一節,是否有法律依據供參?
作者: kuroobi (無業遊民)   2017-02-15 18:15:00
騎樓是私人所有權、公眾使用權,政府提供優惠使建物在建立初始即提供騎樓設置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2-15 21:37:00
J564騎樓只是受道交條例限制,未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兩者差別在於有無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的適用,前者仍在社會義務範圍內(民法第765條法令限制範圍內),無須給予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後者則有。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7-02-15 22:44:00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解答
作者: bigstupidjan (大笨蓁)   2017-02-16 16:28:00
作者: container (container)   2017-02-16 22:49:00
騎樓的稅金有減免規定嗎?
作者: toke (Annie)   2017-02-17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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