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唆使本無犯意之乙前往A 宅行竊,乙卻誤B 宅為A 宅而闖入,竊得現金5,000 元 後,
臨走之際,忽瞥見B 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頓生淫念,擬對丙強制 性交,當
乙動手脫卸丙之衣物時,丙驚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倉皇逃逸。問本案甲乙之刑責?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
我本來的寫法是
乙有一個侵入住宅的行為,該當321條第1項加重構成要件
若論以222條第7項加重構成要件,對侵入住宅行為雙重評價
故以僅成立刑法第221條第2項未遂罪
可是公職王的擬答是
客觀上,乙破壞了 B 對 5000 元現金之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且就加重事由而言,乙進
入 B 宅屬第 1 款「侵入住宅」之加重,又其必然曾毀越門扇,否則亦無從侵入,
故亦有第 2 款之加重之加重
問題一
照擬答的說法
侵入住宅不是幾乎=毀越門扇了嗎
可是擬答說的又有幾分道理
請問這部分要怎麼區分
問題二
加重構成要件是否需一開始有故意犯罪為必要?
假設甲持凶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
"忽然"看到女主人而性侵既遂
可否論以222條第1項第7款 + 321條第1項第3款
或論以222條第1項第8款 + 321條第1項第1款
感謝前輩們不厭其煩的回答小魯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