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61年律師民法考題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2-23 16:55:16
題目:
甲將房屋一幢出賣於乙,收取半數價金後,即將該屋交乙接收,
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適鄰居丙不慎失火延燒該屋燒
燬,問乙應否對甲再給付其後半數之價金?或不須再付且可請求
甲應還其已付之半數價金?又丙如何負擔賠償責任?乙能否請求
賠償?
該屋因第三人丙不慎失火而燒燬,意即標的物之滅失不可歸責於
雙方當事人 先予敘明
甲已將該屋交乙接收 故乙仍須為對待給付(民法373本文)
丙因過失不法侵害甲之權利 甲得依184第1前段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此時乙因已對甲對待給付 則乙可依225第2項 請求甲讓與其對丙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資救濟
想請教各位高手 法條使用是否有修正空間? 謝謝
61年的考題 差不多快罹於3次消滅時效惹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6-12-23 18:07:00
題目有講未辦移轉登記 你應該要解釋一下物權行為是否有效吧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6-12-23 18:11:00
如果乙都需對待給付,那甲被侵害了什麼權利?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2-23 18:24:00
若甲沒受侵害,那乙如何對丙主張權利?該屋是已交付但尚未為移轉登記登記名義人仍然是甲典型的危險負擔,不問買受人已否取得物權。
作者: mychat (天堂與套房)   2016-12-23 20:50:00
先予敘明沒必要吧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12-23 21:29:00
謝謝以上大大 剛有問過老師得到解答惹
作者: hahaharabbit (511犭王米分!!)   2016-12-26 02:44:00
61年的考題 差不多快罹於3次消滅時效惹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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