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地特四等戶政民法疑問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6-12-20 20:22:46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感情不睦。不久乙女即離家出走而與丙男同居。甲男乃以乙女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進行強制調解的過程中,彼此
達成離婚的合意,而成立調解離婚,但兩人均未至戶政機關理離婚之登記。兩年之後,乙
女與丙男生下一子 A,請問 A 子可向何人請求扶養?
這題看補習班答案應用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
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準此規定可知,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其婚姻關係當然消滅。至於是否辦理離婚登記,則非所問。
題示甲男以乙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進行強制調解
的過程中,雙方達成離婚之合意,而成立調解離婚,但兩人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
記。依上開說明可知,甲、乙之離婚於法院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當然消滅,且縱令雙方
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亦不影響離婚之效力。(作答時我認為還須至戶政機關辦裡離婚登記
始生效力 本來腦中是有閃過和判決離婚一樣 判決確定及調和解成立 婚姻關係即告消滅
後來翻了常楊和林青松的書 發現都有補充 我應該回去好好熟讀的)
看了公職王解答有提到此條的立法理由:
「為使調解離婚具有形成力而非屬於協議離婚
之性質,本條明訂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即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
記僅屬報告性質。又為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明訂法院應即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之
登記。」
https://goo.gl/hsDKsp 這裡有當初的立法理由
我想請教如果題目改成裁判離婚的話 作答內容仍是一樣嗎? 如以下:
法院裁判離婚判決確定時,婚姻關係當然消滅,且縱令雙方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亦不影響離婚之效力。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6-12-20 23:23:00
是的。
作者: pristine5041 (pristine)   2016-12-21 08:09:00
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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